原告: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IBM“)
被告:沈某某,男,汉族,1981年出生
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2012年8月13日
二、工作岗位:BusinessDesignConcultant
三、工资结构:基本工资21000元+绩效+奖金
四、解除劳动关系时间:2018年11月2日
五、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IBM主张沈某某在项目投标之前就获悉了竞争对手德勤的PPA方案内容,在投标过程中了解到客户预算为190万元的商业秘密,但是均没有及时向IBM汇报该情况;沈某某在投标前与蒙牛集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私下沟通,要求蒙牛集团的工作人员“帮忙”,并早于蒙牛公告的日期就发出了微信告知团队成员IBM已经中标。
沈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规定,违反商业道德规范及公平竞争原则,导致IBM中标结果被废标,IBM受到蒙牛集团停止业务3个月的处罚,商誉受到严重损害。
沈某某违反了《IBM业务行为准则》和《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IBM于2018年11月2日解除与沈某某的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无须向沈某某支付赔偿金。
IBM提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电子邮件(2018年5月2日)、微信聊天记录(2018年5月8日至2018年5月10日)、废标通知、调查同意表、会议纪要、回函、员工手册以及公证书用以证明上述事实。沈某某仅认可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调查同意表英文版的真实性。
另,关于微信聊天记录(2018年5月8日至2018年5月10日),本院已向微信运营商腾讯公司调取原始记录,腾讯公司回函称仅可通过用户接有关收聊天记录的终端设备查看。
沈某某辩称,《IBM业务行为准则》和《员工手册》未经公司民主程序表决通过,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沈某某在职期间一直尽职尽责,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不存在任何违规行为。
IBM诉称沈某某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但没有任何证据证实,事实是IBM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按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裁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沈某某是否存在违规行为。电子邮件(2018年5月2日)系IBM员工王某向另一名员工“YUxxx”发送的电子邮件,沈某某虽系抄送的对象,但是处于被动接受信息的状态,并非邮件内容的主动分享者,该邮件无法证明沈某某存在违纪违规的行为。
关于微信聊天记录(2018年5月8日至2018年5月10日),该证据属于电子证据,是IBM通过技术手段提取数据制作而成,虽经过公证,但在没有原始载体予以核对的情况下,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和完整性,法院难以采纳。
IBM主张沈某某系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一方,沈某某拒不提供原始载体予以核对,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但沈某某已同意IBM查看和检索手机终端上的聊天记录和备份资料,已配合IBM的取证,故IBM该主张,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沈某某存在违规行为,IBM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IBM主张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仲裁委认定沈某某离职前十二个月工资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348元的三倍,IBM并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经核算,IBM应当支付沈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5572元(8348×3×6.5×2)。
沈某某仲裁请求:IBM支付沈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5572元。
仲裁案号:深福劳人仲案[2019]568号。
仲裁裁决结果:IBM支付沈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5572元。
IBM诉讼请求:IBM无需支付沈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5572元。
判决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沈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5572元;
二、驳回IBM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
IBM上诉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IBM无需向沈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沈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审法院另查到,IBM主张其公司2018年上半年参加蒙牛公司的招标项目,IBM竞标团队包括沈某某以及案外人,总共六人。
在竞标过程中,案外人王某获知蒙牛公司招标项目预算、竞争对手信息及报价,并将上述信息告知团队其他成员,其上述行为导致其公司竞标成功后被蒙牛公司废标,蒙牛公司与其公司暂停合作并要求进行整改;之后其公司对竞标团队沈某某、王某、喻某、李某、梁某、梁某、辛某六人展开调查,发现沈某某、王某、喻某、李某、梁某、梁某、辛某六人均存在上述相关违纪行为,故其公司单方解除与沈某某、王某、喻某、李某、梁某、梁某、辛某六人签订的劳动合同。
再查,《业务行为准则》显示有“1.3合规的重要性IBM员工凡违反IBM准则者,均予以纪律处分,严重者予以开除;4.2公平竞争无论竞争环境如何,在竞争中,您都必须遵循道德规范以及我们的政策和法律;4.3信息(特别是有关竞争对手的信息)的取得及使用方式有一定限制。任何公司都不得运用不当手段收集其他公司的商业秘密或其他机密信息。从任何来源(包括IBM客户、竞争对手员工或其他方)不当套取或收取机密资料均为不法行为。IBM不允许任何具有争议的情报搜集方式。因此您不得亲自参与或协助任何从竞争对手或其他人那里搜集潜在的机密或明暗信息为目的的不当或违法行为,例如……在接受或使用您有理由相信通过不当或非法方式获得的潜在机密或敏感信息。涉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信息,应谨慎处理。使用信息仅限于合理的使用范围,且仅限于有合法理由需要知悉该等信息的IBM员工”;《员工手册》显示有“在业务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政策是我们经营准则的核心,它支持着公司的内部运作以及公司与客户、其他业务伙伴间的关系。员工应认真学习并遵守公司的《业务行为准则》以及公司其他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各项业务的指引、提示及程序性规范等。公司在业务行为准则与合规方面采取‘零容忍’原则。对那些违反法律法规、《业务行为准则》或其他公司政策的员工,公司将会对其进行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关系。”“……员工有下列情形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可以处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罚……5.17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给公司声誉造成严重损害的;5.20因本人违法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行为,使公司遭受相应的处罚或带来其他不利影响的;5.26员工有其他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带来重大不利影响,其情节严重的,公司认为应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处分的”。
法院裁定: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IBM于2018年11月2日以沈某某严重违反了《业务行为准则》和《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为由,单方作出解除与沈某某的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应当由IBM举证证明单方解除是否合法。关于是否存在违纪行为,IBM提交了《调查同意书》证明了沈某某同意提交其电脑以及手机接受调查,IBM对系列电子邮件及微信聊天记录均依法进行了公证,沈某某虽在一审中不认可IBM提交的电子邮件以及相应的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但并未就此提供相反证据,且其代理人在仲裁阶段确认部分电子邮件的真实性,但在一审却不予确认,并未说明理由。在沈某某同意上交电脑及手机接受调查,且IBM就提取的相关资料进行公证的情况下,法院采信上述证据的真实性。IBM关于沈某某在蒙牛公司招标项目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主张及蒙牛公司对其公司作出废标及暂停业务合作处理的主张与其提供的上述证据记载内容基本一致,故法院采信IBM上述主张。
关于作出处罚的依据。IBM提交了《员工手册》《业务行为准则》以及沈某某对《员工手册》《业务行为准则》的签收页;《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电子邮件、开会记录以及相应的公证书,《员工手册》明确规定《业务行为准则》员工应当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上述证据证实《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业务行为准则》作为《员工手册》的组成部分,另外,《劳动合同》也约定沈某某应当遵守《员工手册》和将来经IBM发布、修改和增加的文件中列明的规则和条例。故《员工手册》《业务行为准则》可作为IBM管理员工以及处罚员工的依据。依据《员工手册》《业务行为准则》的规定及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沈某某上述违纪行为已经违反了《员工手册》《业务行为准则》的相关规定,并给IBM造成重大商业不利影响,IBM单方解除与沈某某劳动合同,并无不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此种情形无须向沈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沈某某要求IBM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IBM相关上诉理由和上诉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应当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34978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无须支付被上诉人沈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55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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