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士尼最近在中国十分“忙碌”,不到两个月时间,国内已经相继有天津、成都、武汉、青岛四个城市传出要建迪士尼乐园的消息。6月6日,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潘峰公开回应称,今年就引进迪士尼项目与迪士尼公司进行过多次对接。然而,无论是捕风捉影的消息,还是地方政府主动表态,均在随后遭到辟谣或者不了了之。
落户传闻四起的背后,折射出各地对于迪士尼乐园落地的殷切期盼。提到迪士尼,你会最先想到什么呢?是摇头晃脑的唐老鸭?还是前阵爆火的玲娜贝儿?我们今天讲述的是迪士尼经典动漫角色—米奇,这只诞生于1928年11月28日的啮齿动物,它每年为迪士尼带来58亿美元的收益,连《福布斯》都称它为世界上最富有的“虚构亿万富翁”。
按照常理,这只诞生于1928年的卡通老鼠早就该过了版权保护期,但事实是,市面上你所购买的米奇商品,除了那些盗版侵权产品,迪士尼公司均可在收益中分一杯羹。那么,迪士尼是怎样挣脱版权保护期限的束缚,给米奇续命的?很简单,注册商标,通过商标保护法的基本原则进行无限期续费。通过查询,我们可以了解到迪士尼企业公司注册了许多类别的米奇商标,包括国际分类第3类日化用品、第9类科学仪器、第35类广告销售和第24类布料床单等。
虽然迪士尼已在几乎所有商品类别上注册了大量商标,但仍有“漏洞”,例如在第6类上,迪士尼曾注册有“米老鼠”文字商标,但已于2007年期满被注销。2022年3月就有人申请了相同的“米老鼠”文字商标且被初审公告了。对于此类申请注册行为,迪士尼可以主张驰名商标要求跨类别保护。虽然迪士尼在第6类上已经没有任何与米老鼠相关的注册商标了,但由于米老鼠的知名度颇高,迪士尼可以请求认定其在第28类玩具或第41类文娱上的“米老鼠”文字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并据此要求驳回上述商标的申请。只是驰名商标的认定需要大量证据支撑,如果商品类别不符或者证据不足,就难以认定为驰名商标,要求是比较严格的,下文我们来看一下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
驰名商标认定原则
驰名商标,又称“周知商标”或“世所众知”商标,我国实行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人民法院均可认定驰名商标的双轨制,但须以当事人提出申请或请求为前提,且须建立在相关权益受损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当商标持有人的利益受到侵害,且有必要对其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才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从而实现对其商标权的保护。在《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第十章第3节中规定了以下驰名商标认定的原则:
一、个案认定原则 即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当事人只有在具体的商标案件中,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才可以提起驰名商标认定。其次,在需要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中,驰名商标的认定结果只对本案有效。
二、被动认定原则 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在具体的商标案件中应当事人的请求就其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并在认定驰名的基础上作出决定或判决。当事人未主张驰名商标保护的,不予主动认定。
三、按需认定原则 顾名思义,按需认定即只有在按照一般商标无法加以保护的情况下,有需要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对商标驰名加以认定,并作出决定或判决,才能对受损的权益进行保护、提供法律依据。如果通过普通商标的相同或类似商品的标准,即可给予当事人充分救济,则无需启用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
四、诚实信用原则 即当事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所述事实及所提交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书面承诺依法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