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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老鼠版权到期,可以用在我的游戏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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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大讲堂
发布2024-01-22 17: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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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4-01-22 17: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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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本文以著名卡通角色米老鼠为例,分析著作权到期作品的可使用范围及可能受到的使用限制,并提供实用的避坑建议。

本文作者:suriiichen,腾讯法务

前言

多家媒体报道,迪士尼公司的“C位”卡通角色米老鼠(Mickey Mouse)的著作权在2024年1月1日到期,从此进入公有领域。

最初的米老鼠形诞生于1928年的美国,在迪士尼公司发行的《Plane Crazy》默片中首次亮相,并通过同年发行的《Steamboat Willie》名声大噪,成为家喻户晓的“大明星”,多年来为迪士尼公司创造了难以计数的商业成绩。[i]

如今著作权到期,是否意味着米老鼠从此成为所有人共享的财富,可以任意发掘和使用呢?

(《Plane Crazy》动画和《Steamboat Willie》海报)

一、米老鼠的著作权之旅

著作权的概念是为促进文化发展,激励人们在文学、艺术、科学领域的创新而生,是对创作者个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富有智慧的平衡。

法律赋予著作权人在一定期限内对自己创造的智慧成果(即“作品”)的控制权,使得著作权人可以获得相应的报酬与奖励;同时又规定在一定期限届满后,相应的作品将进入公有领域,成为社会共有的财富,人们可以在这些作品的基础上自由地进行进一步创作。

根据美国现行的著作权法[ii],如作品由公司享有(以下简称为“法人作品”),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首次发表之日起95年或自创作完成之日起120年,以较早者为准。因此,于1928年被创造并公开的米老鼠的著作权持续到2023年。

同时,米老鼠的每个版本可以单独构成一个作品,因此目前已到期的仅仅是1928年版本的米老鼠(以下简称为“初版米老鼠”),迪士尼公司后续创造的多个版本的米老鼠(包括身穿标志性白手套、红裤子和黄靴子的经典形象)仍在著作权期限内。

(米老鼠的不同版本)

值得一提的是,初版米老鼠的著作权保护期曾被多次延长。1976年,美国国会修订1909年著作权法,将法人作品原有的最长56年著作权保护期(28年+可续展28年)延长至最长75年(28年+可续展47年)[iii],初版米老鼠的著作权保护期届满时间也从1984年相应延长至2003年。

此后,迪士尼公司不断游说美国国会进一步延长著作权保护期[iv],并最终成功推动1998年著作权保护期延长法案[v]的出台,该法案在1976年著作权法的基础上再次将著作权保护期延长20年,使初版米老鼠得以“二次续命”至2023年,因此又被戏称为“米老鼠保护法案”。

著作权法具有地域性,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限与美国不同,已发表的法人作品著作权(著作人身权除外,详见后文)保护期为首次发表之日起的50年,因此初版米老鼠及部分后续版本的米老鼠(以下合称为“公域米老鼠”)在我国早已不享有相应权利,进入了公有领域。

(我国著作权法有关作品保护期的规定总结)

二、著作权到期的作品是否可以被任意使用?

针对包括公域米老鼠在内的著作权到期作品(以下简称为“到期作品”),社会公众不再需要经原权利人许可,即可自由实施原被著作权限制的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改编等行为,但由于在著作权法以外,部分到期作品仍受到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使用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1. 到期作品的自由使用范围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下权利在作品的著作权到期后不再受到保护:

1.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3.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4.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5. 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6. 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7. 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8. 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9.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0. 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1.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2. 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3. 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4. 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除发表权以外的以上权利覆盖了所有利用作品获得财产利益的途径,因此又称为“著作财产权”。著作财产权消灭意味着任何人均可实施这些权利原来覆盖的行为。

例如,在著作权法的范围内,游戏公司可以在不经迪士尼公司许可的情况下,自由制作以公域米老鼠为外观的游戏角色皮肤并发布在游戏中;电影公司可以在不经迪士尼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公域米老鼠制作动画电影。

2. 到期作品的使用限制

(1) 未到期的其他版本作品的限制

如上文所述,如某作品存在多个版本,每个版本的作品可能均享有单独的著作权(需以具体作品情况分析)。著作权未到期的米老鼠仍受著作权法保护,在使用公域米老鼠时进行新创作时,如未能与未到期米老鼠作品形成明显区别,可能会遭受迪士尼公司根据仍有效的著作权提出的侵权主张。

(2) 著作人格权限制

尽管著作财产权消灭,但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因此到期作品仍存续以下权利,使用时应当注意不得侵犯:

  •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社会公众可以不经迪士尼公司许可使用公域米老鼠进行创作,但仍应当以适当的方式标注迪士尼公司为作者,且不得对公域米老鼠的形象进行歪曲、篡改,例如不合理地丑化公域米老鼠的形象。

(3) 商标权限制

部分著作权人会自行或授权他人将作品的名称、图样等注册为商标,使用在各类商业、经济活动中。不同于著作权,由于商标的功能及意义在于识别市场上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以下简称为“商标性使用”)而非鼓励创新,其权利期限可以通过及时完成续展手续而达到实际上的“永久”。

这意味着某些作品即使已经经过了著作权保护期,但仍作为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以下简称为“到期作品商标”)。如社会公众使用到期作品的方式并非发挥到期作品在文学、艺术、科学领域的作用,而是将其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标识,可能会侵犯商标权。

除本身对米老鼠等卡通角色享有著作权以外,迪士尼公司在各国积极就卡通角色的名称、形象在各类商品、服务下申请并获准商标注册,即使该等名称、形象的著作权到期,如迪士尼公司依法及时进行续展,仍可以长期限制他人使用该等名称、形象用于识别商品和服务的商标性使用行为,但无法阻止他人实施非商标性使用。

例如,迪士尼公司在我国就公域米老鼠的形象注册了第9类商标,游戏公司如使用该形象作为手游APP的标志,则有商标侵权的风险,而如仅仅是在游戏中使用该形象制作游戏角色皮肤,亦不进行突出宣传,则被认定为商标性使用而构成侵权的可能性较低。

(迪士尼公司使用米老鼠形象在我国注册的第9类商标)

(4) 反不正当竞争法限制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上述条款保护的是经营者通过长期经营积累的商业价值,通常是在个案中由法院认定是否符合保护要求,因此亦无明确的保护期限,相关内容的传播度和影响力越大,使用时导致公众混淆的风险就越高,依据上述法律受到保护的可能性也会更大。同时,法院还有可能认为前述使用构成同样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虚假宣传[vi]、违反诚实信用原则[vii]行为。

米老鼠作为迪士尼公司多年以来的招牌角色,在数十年间通过电影、漫画、周边等各类型产品和服务在国内积攒了极高的人气,米老鼠与迪士尼公司之间的联系密不可分,通常一看到米老鼠的名称或形象,人们就会立刻联想到迪士尼公司。

因此,即使公域米老鼠的著作权已经到期,第三方在使用的过程中,也要审慎考虑:使用方式是否有可能,使得公众误以为相关商品或服务,是由迪士尼公司提供,或该第三方与迪士尼公司存在合作或特定联系,避免构成混淆、虚假宣传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违法行为。

三、在使用到期作品的过程中如何防控法律风险?

人类的发展历史就是不断在前人智慧的基础上进步的过程,在通过有限的著作权保护期给予著作权人相应的奖励后,将到期作品投入公有领域,让更多人能够通过各样的创作、使用行为发挥其价值,是著作权法的应有之义。

对于每一个创作者而言,到期作品亦是创作灵感和激情的重要源泉。因此,我们鼓励大家挖掘到期作品的文学、艺术、科学价值,为自身的创造增加燃料,同时,也希望为大家提供建议,帮助大家在使用过程中避免各类法律风险。

1. 使用到期作品前进行充分的信息检索

在使用到期作品前,应当做好背景信息的检索,确定其作品性质、著作权期限、权利人信息、版本数量、商标注册情况以及权利人的维权倾向,并根据检索结果决定是否使用该作品以及制定具体使用方案。

2. 严格使用到期版本,加大与保护期内版本的差异

如作品存在多个版本,在决定不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应当严格确保使用的是到期版本,并考虑对到期版本进行进一步设计,加大其与保护期内版本的差异。如到期版本与保护期内版本的相似程度过高,或难以通过修改、增删、改编等方式增加区分度,则应考虑是否使用其他风险更低的到期作品。

3. 适当署名,避免歪曲、篡改

如上文所述,到期作品上仍留存作者的著作人身权,且保护期限为永久,因此在使用过程中仍需注意适当署名,并尊重到期作品原本表达的思想、感情、精神,避免对到期作品进行丑化、贬损或“魔改”。

4. 如存在到期作品商标,不作商标性使用

如商标检索结果显示存在他人使用到期作品名称、图样注册的有效商标,对到期作品应当尽量仅作为新作品的有限部分使用,避免在自身产品或服务中单独及突出使用相应的名称、图样,与产品或服务原有商标作明确区分,并避免在产品或服务的宣传中突出使用。

5. 使用不“擦边”,避免误导性宣传

如到期作品的名称、图样等被他人长期使用并享有高知名度、影响力,一般情况下不建议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形下使用。如特殊情况仍需要使用,应当以适当标注说明、控制表现形式等方式,明确告知公众相关内容的实际提供方及与相关主体不存在合作、许可的事实,尽可能防止公众产生双方存在联系或合作的误解。

回到标题问题:

在不取得迪士尼公司事先许可的情况下,游戏公司如果选择使用公域米老鼠形象制作游戏内容,在适当标注迪士尼公司为作者,不进行歪曲、篡改的前提下,著作权侵权风险较小;如不作商标性使用,商标侵权风险较小。

但考虑到米老鼠与迪士尼公司在公众认知中的强联系,如迪士尼公司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提出主张,前述行为具有被认定为误导公众认为游戏与迪士尼之间存在合作、许可、联名等关系,构成虚假宣传的风险。

结合考虑迪士尼公司对其角色的强把控倾向,使用行为总体上存在风险,建议联系律师就具体方案进行咨询。

参考资料:

[i] The Evolution of Mickey Mouse

[ii] Copyright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 (Title 17)

[iii] Copyright Act of 1976

[iv] Disney In Washington: The Mouse That Roars

[v] Sonny Bono 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

[vi] 参考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北京大神圈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号:(2018)京73民终465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vii] 参考北京普游天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微游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畅游时代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号:(2015)京知民终字第2256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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