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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运营者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实践

    前言 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的基本原则之一便是“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动态防护”,即根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所面临的安全威胁态势进行持续监测和安全控制措施的动态调整,形成动态的安全防护机制,及时有效的防范应对安全风险。 今天笔者来谈一谈某运营者建立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网络安全保障体系的实践。 一、项目背景 某运营者属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向某市公众提供与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 该运营者自组建之初便高度重视网络安全工作。截止到目前,做了大量的网络安全工作,包括: 1.根据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ISO27001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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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安全视角下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近日,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该草案确立了“告知——同意”为核心的个人信息处理一系列规则,明确了国家机关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义务,标志着我国开启了全面加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的进程。 作为一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的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保法”)在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同时,也需要关注个人信息安全和保护的问题。在个保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提出,要处理好与有关法律的关系。与网络安全法,和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数据安全法草案相衔接,对于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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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靶场发展态势③美国防部赛博安全靶场(IAR/CSR)

    美国国防部在2018年依据美国白宫公布的《国家网络战略》(National CyberStrategy),制定其《国防部网络战略》(Department ofDefense Cyber Strategy),阐明落实网络战略目标的五大路线:建立致命战力、网络空间竞争与吓阻、强化同盟并吸引新合作伙伴、部内组织改革、以及人才培育。依循此路线,美国国防部在其网络战略中,亦明确指出三个作战概念,遂行网络作战:收集情报、为危机或冲突时所需的军事网络作战能力进行准备、「前沿防御」(Defend forward)以从源头破坏或终止恶意网络行动(disrupt or haltmalicious cyber activity at its source)。新的作战概念「前沿防御」,意味着美国会采取更具攻击性的手段进行防御,此概念势必透过网络任务部队的编制、演训等来实施,为此美军已实施网络空间靶场综合体及网络作战平台“统一平台”等实施载体,CSR作为网络空间靶场综合体的一部分,本小节将介绍美国国防部赛博安全靶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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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安全监管体系下的合规管理工作简述

    自2017年《网络安全法》正式生效以来,网络安全相关工作已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范要求。近一段时间以来,随着《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等一系列的法规的出台,企业用户,特别是大型集团企业在建设和规划自己的网络安全体系的时候就更需要有一个全局性的视角来看待网络安全合规问题,既要避免疏漏引发违规风险,也要合理设计制度体系,避免由于当前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之间要求表述的不同造成重复建设,给自身管理上和运营上带来不便。本文试着从政府监管、第三方检验检测和企业用户管理这三个维度进行简要分析,并给出一些在建设网络安全规划时可以参考的建议。先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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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安全法》加码数据出境安全,跨国公司该如何应对?

    1980年,经合组织(OECD)提出了“数据跨境流动”(Trans-border Data Flow)的概念,其被界定为个人信息的跨越国界流动。但随着技术的发展,国际上对跨境数据流动的理解已经完全超越了个人信息的范畴。巨量的数据资源不仅只涉及个人信息了,尤其是跨国企业经营中涉及的数据跨境,既存在个人信息,也包括商品数据、支付数据、物流数据、地理位置等非个人信息,且其中相当一部分数据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我国此前监管重心多侧重于“个人信息”的出境规制(《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实务中对于“个人信息”出境合规应对也较为成熟,而对于“重要数据”的出境规制则存在立法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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