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流浪地球2》虽然带着个“2”,但却不是《流浪地球》的续集,而是前传。讲述的是地球离开太阳系,开始流浪之前发生的事情;以及“流浪地球计划”是如何脱颖而出,成为人类应对太阳氦闪危机的最终方案。
然而在这样一个科幻电影的开头,却突然看到了这样一句颇有哲学意味的话:
“人,本质上就是一堆电信号”。
这不禁让人想到那个关于对人类意识本质思考的著名悖论:
“缸中之脑”。
神经网络,缸中之脑?
“缸中之脑”是小说中的一个遐想,它假设有个邪恶的科学家将某个人的大脑切除下来,然后经过专业的手段封存在营养液当中。随后再由一台超级强大的计算机连接大脑的神经末梢,使得大脑能够透过计算机创造出来的“信息”重新感知世界。当然,这个由计算机控制的“大脑”也可以被输入和截取记忆,随意改变脑中或痛苦或快乐的经历。
虽然“缸中之脑”的设想是虚构的,但在现实生活中,它却存在着真实的理论基础,那就人脑中的神经元组织。
根据脑神经专家彭菲尔德的研究,人的大脑中存在许多结构复杂的神经组织,神经之间互相连接,从而形成一个巨大的神经元网络。大脑对信息的接收也正是源于脑中特定部位释放出的电流,来刺激大脑皮层,从而激活神经系统,进行信息处理,人也正是因此拥有了各种感知。同时,这些刺激也会形成潜在的记忆,储存在大脑的某个特定区域中。
这就意味着,从理论上来说,人的感知和意识是可以被控制和创造的。也正是基于这个理论,才有了电影开头的那段话:人,本质上就是一堆电信号,你对这个世界的感知,你的记忆都可以通过这条线存到机器里。
但是大家应该也发现了,即便是“缸中之脑”也依然不能离开大脑而存在。那么如果当我们的意识可以脱离大脑而独立运行,人类又能否彻底脱离有限的肉身,远离疾病和死亡,在另一个维度中生活呢?
数字生命,意识永生?
电影中,“数字生命计划”主张将人类意识上传到计算机网络中以实现意识永生。所以,这个计划假设的前提是,意识可以脱离身体存在。基于这个前提,许多人也对数字生命的可操作性提出了疑问:人的意识真的可以脱离自己的肉身而永久存在吗?
没有人可以完全确定意识的本质到底是什么,但从神经系统的工作原理上来说,很多科学家应该都赞成“意识”可能是个“算法”的观点,否则也不会有“代码的灵魂是算法”的说法了。计算理论认为,算法是不依赖于介质的,比如在小说《三体》中出现的“人列计算机”就证明了这一点。而意识既然能在人的身体内运行,自然也就能在别的介质上运行,比如人工智能设备。
然而,就算意识能够脱离身体而存在,但它被上传到数字世界中就真能获得永生吗?
电影中,架构师图桓宇的女儿因车祸去世,图桓宇将她的意识上传至人工智能设备。虽然从理论上来说,“意识上传”这个想法是可行的。但从电影中我们也可以看到他的“女儿”经历了四百多次迭代才到了拥有自我意识的程度,再到她出现在电脑屏幕中和自己的父亲对话,已经迭代了九百多次。而这九百多次的迭代也不过只让她拥有了两分钟的电子生命。由此可见,所谓的“意识永生”那可能是一个和宇宙的岁月一样漫长的技术过程。
虽然在电影的后半段,图桓宇利用最新的人工智能550w,实现了他要让女儿拥有完整一生的初衷,但他活在数字世界里的女儿能否被视为一个独立的智慧生命则依然存疑。因为她的这种生命状态让整个生命的意义和形态都发生了质的变化。我们不禁会问,上传之后的那个她,究竟还是她本人吗?在她之后的数字成长中,她又能否拥有自主意识,进行自主决策呢?如果以后她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她又是否具备刑事主体资格,能否独立承担刑事责任呢?
人工智能,法律人格?
关于人工智能犯罪课题是近年来刑法学界的热点之一。而在人工智能是否具备刑事主体资格这个问题上,有部分学者认为,“以智能机器人为代表的人工智能可以通过深度学习产生自主意识和意志,并在自主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此时智能机器人已经具备了刑法中犯罪主体的主要条件,确实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持反对意见的学者则认为,“人工智能欠缺法规范遵从能力的意志性,即使客观上造成法益侵害后果其同样不具有刑法上的可归责性。”
由此可见,对于人工智能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其核心在于人工智能是否具有实施犯罪行为的自主意志,即其是否具有能够根据自己的价值判断进行自主决策的能力。因此,要解决人工智能是否具有刑法上的法律人格的问题,就必须要先有一个能够判断人工智能是否具备自主意识的标准。
说到这里,那就不得不提一下“图灵测试”了。
被誉为“人工智能之父”的艾伦图灵,曾于1950年提出:“如果一台机器能够与人类展开对话而不能被辨别出其机器身份,那么就可以认为这台机器具有智能。后来他的这一设想被具化为“如果有超过30%参与测试的人以为自己在和人说话而非计算机,就可以认为机器人会思考”。
当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图灵测试已不足以判定机器的“类人”属性,而且也有AI领域的专家学者认为,“图灵测试只能证明机器在表象上可以做到让人无法分辨它与人类的不同,却不能证明机器能够思考,更不能证明机器具备自主意志。”
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目前也确实没有技术能够明确判定人工智能是否具备自主意识。人工智能所生成的所有内容都是人类的算法指令,它代表的是发送指令者的意志,自己本身是没有自主决策能力的,更没有自主意志。因此,有关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问题依然是作为一个前瞻性的理念,同时在技术和法律两个层面被不断讨论和研究的课题,任重而道远。
尾声:
达尔文在《进化论》中说,人是进化而来的。物种是可变的,现有的物种是从别的物种变来的,一个物种可以变成新的物种。如果按照这个理论,类人的人工智能与数字生命可能也代表了人类这一物种自我进化的无限可能。毕竟,我们谁也无法预知进化的终极究竟是什么?
供稿|第一检察部 张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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