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从企业层面来看,对于广大中小企业来说,用人成本居高不下,已成为令不少企业经营者颇为头痛的问题。随着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的发展,灵活用工模式的出现,为解决这方面的难题提供了一条合理的途径。灵活用工模式不仅可以解决企业用工难、用工贵的问题,而且有助于企业降低用工成本,降低用工风险,提高工作效率
一、灵活用工,如何定义?
灵活用工前身是劳务派遣,起源于美国,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的普及率较高。后流传至日本并发展兴盛,目前日本为灵活用工最普遍的国家。我国的灵活用工目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
我们从瑞可利集团 ( HRoot 全球百强企业,日本最大的人力资源服务、分类信息服务企业,成立于 1960 年)说起,其业务覆盖人力资源服务、房产、婚庆、旅行、餐饮、美容等 10 大领域。该公司官网声称,在不断变化的全球劳动力市场环境中,瑞可利集团致力于提供灵活多样的工作方式,以满足求职者和企业的需求。瑞可利集团的“蝴蝶结模式”是业内最具特色的商业模式,连接用户和企业,通过匹配(B2B2C)模式,完成灵活用工服务和人才派遣服务。
瑞可利集团官网https://recruit-holdings.com/ja/
立人人才集团官网显示,为企业提供专业、定制、合法合规的用工解决方案。帮助雇主从雇佣1.0模式下的“标准雇佣关系”进入灵活多样的用工2.0模式。为企业提供结算、支付、集人力资源、财税、互联网为一体的灵活用工-共享经济平台。优化企业所得税、个税和社保,提供全面的节税方案,提升企业运营效率。
通过多种“非标准雇佣模式”,立人人才集团为企业提供高性价比的人力资源服务。从而实现灵活的需求匹配与调整空间,以增加组织弹性和敏捷性,降低用工风险,达到增效降本提升企业商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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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综合上述对于灵活用工业务的定义,参考行业内主流意见,我们可以将“灵活用工”作如下定义:灵活用工是全日制劳动用工以外的四种形态的灵活,
包含以非全日制用工、智库专家服务为代表的时间上的灵活;
以劳务派遣为代表的雇佣形式上的灵活;
以业务外包为代表的服务形态上的灵活;
以平台型用工为代表的就业形式上的灵活。
对于企业而言,用工形式的多元化衍生出灵活用工。对于就业人员而言,就业形式的多元化、灵活化,产生了灵活就业。而政府的有关文件更多地称这种现象为“企业用工灵活化”。
二、灵活就业人员的法律关系认定
按目前主流观点,灵活就业人员与所服务的企业或平台之间,可建立劳动关系、不完全劳动关系以及承揽关系,存在多样性。我们重点分析不完全劳动关系以及承揽关系。
承揽关系(非劳动关系)
当下的零工平台业务,主要是“发包 + 承揽”的业务模式,特点是通过互联网用工平台,在线完成发包、任务流转、承揽、成果交付、结算的全业务流程,并通过平台记录、保存证据等,确保过程真实、可回溯。典型职业如网约车司机、网络主播、快递员、外卖员等。市场主体分为发包方(企业)、平台企业(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科技服务公司)及承揽方(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三部分。
大家可能会听到外卖小哥手机里传出这类声音:“M 团众包,来新单了。”什么是众包呢?众包模式从业者以个人身份注册网络平台,接受平台统一管理。此种模式下,从业者直接与平台产生关系,平台既不将业务进行直接外包,也不成立子公司及关联公司进行再外包。配送员接受网络平台的指示,只需要登陆平台 App,注册账号,即可抢单配送。众包模式下的配送员往往服务时间自由,无固定工作地点。
以互联网用工平台的五个类别(配送骑手类、网络主播类、网约车司机类、家庭服务类、IT 服务类)为例,相关司法判例中,关于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与平台之间不具有依附性(即不属于劳动关系)的相关内容主要表述如下:不实行考勤制度,从业人员自行安排工作时间、工作量,拥有绝对的自主权,不符合劳动关系最基本的人身依附性与管理属性;平台本身也不对从业人员进行管理或者安排工作任务;平台也从未向从业人员支付过劳动报酬;从业人员按照接单数量结算费用并提取每单费用的 80%,剩余 20% 由平台作为信息费提取,从业人员收入结算周期、计算方式及获利分配比例,明显有别于劳动关系下工资的结算周期、计算方式以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分配比例。
三、对灵活用工业务的思考
(一)灵活用工的市场巨大,未来将催生更多的新就业形态和新模式
近几年,网约车司机、外卖员、网络主播、写手、线上运营师、网课老师、健身指导、收纳整理师、养老护理员等新职业层出不穷,主要集中在互联网、电商、新零售等新经济类的生活服务业,而这些行业,将成为灵活用工的主场。
随着科技与灵活用工形式的不断发展,按单结算、按次收费成为典型的基于任务的收费方式。灵活就业人群面对众多工作任务,具有一定的选择空间,多劳多得,可灵活安排自己的服务时间。
(二)灵活用工的完美呈现,将是任务与人的匹配
全职模式下的就业形式主要是人岗匹配,把合适的人安排在相应的岗位上。而灵活用工则是任务与人的匹配,把企业提供的岗位变成了任务,把劳动者从岗位中解放出来,实现从“单位人”到“创客”(灵活就业人群)的转变,让劳动者根据自己的时间去承接任务。当劳动者的时间颗粒度更细的时候,他可同时承接 2 ~ 3 个任务,任务可以是在不同的商家、不同的店铺内完成的。
(三)平台企业与灵活就业人群的关系认定,应兼顾四个因素
双方协议的约定、是否具有更多的人身依附和管理属性、促进灵活用工市场健康发展、平台可承受的成本等维度,是综合考量平台企业与灵活就业人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主要因素。目前主流的观点是,平台企业与灵活就业人群之间很少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更多的是存在不完全劳动关系以及承揽关系。同时,也要防止部分平台企业、用工方通过签订民事协议、劳务协议、承揽协议等方式,将完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装为灵活就业人员,规避应当承担的社保缴纳、工资支付等法定责任,从而给劳动者权益保护带来不利影响。
(四)企业在设计用工模式时,应根据自身情况及发展阶段而定
根据此前笔者调研走访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企业,都有多元化的用工模式,包括自雇、外包、灵活用工、合作等。这种多元化的用工模式,可以优化劳动力配置,实现精益化发展。
展望未来,中国灵活用工市场将逐步走上细分化和高端化的发展之路。灵活用工市场的细分,使得发布任务的企业与接收任务的灵活就业人员能够实现精准匹配,灵活用工平台也将吸纳更多的优秀人才、行业专家加入,成为新的业务增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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