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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写遵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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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原则、要求

依据

标准文本编写主要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和GB/T 1.2-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2部分:以ISO/IEC标准化文件为基础的标准化文件起草规则》。

原则

标准编写要遵循三个原则:一致性、协调性、易用性。

1.一致性原则

每个文件内或分为部分的文件各部分之间,其结构以 及要素的表述宜保持一致,为此:

(1)相同的条款宜使用相同的用语,类似的条款宜使用类似的用语;

(2)同一个概念宜使用同一个术语,避免使用同义词;

(3)相似内容的要素的标题和编号宜尽可能相同。

注:一致性对于帮助文件使用者理解文件(特别是分为部分的文件)的内容尤其重要,对于使用自动文本处理技术以及计算机辅助翻译也是同样重要的。

2.协调性原则

起草的文件与现行有效的文件之间宜相互协调,避免重复和不必要的差异,为此:

(1)针对一个标准化对象的规定宜尽可能集中在一个文件中;

(2)通用的内容宜规定在一个文件中,形成通用标准或通用部分;

(3)文件的起草宜遵守基础标准和领域内通用标准的规定,如有适用的国际文件宜尽可能采用;

(4)需要使用文件自身其他位置的内容或其他文件中的内容时,宜采取引用或提示的表述形式。

注意:协调是标准技术内容的协调;协调是单向的调整,具体指:与基础标准、通用标准的协调。

3.易用性原则

文件内容的表述宜便于直接应用,并且易于被其他文件引用或剪裁使用。有两层意思:

(1)便于直接应用:可操作性、内容相对集中、使用方便。

(2)便于间接应用:引用方便、内容分割合理、标识明显。

要求

标准编写有五个要求:正确、准确、简明、和谐、统一。

1.正确

标准中规定的技术指标、参数、公式以及其他内容都要正确可靠。

2.准确

标准的内容表达要准确、清楚,以防止不同人从不同角度产生不同的理解。

3.简明

标准的内容简洁、明了、通俗、易懂。

4.和谐

编写标准时首先,要注意不能与国家有关法律、法令和法规相违背;其次,编写标准时要与现行的上级、同级有关标准协调一致;再次,要与标准所属的标准体系表内的标准和谐一致,以充分发挥标准化系统整体功能。

5.统一

标准编写时,表达方式始终要统一:(1)同一标准中的名词、术语、符号、代号要前后统一;(2)相关标准中的名词、术语、符号、代号要统一;(3)同级标准的书写格式、幅面大小、章条的划分以及编号方法等要统一;(4)同类标准的构成、内容的编排要统一;(5)标准中使用的汉字和翻译的外文也要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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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构成及内容

标准的结构

按内容划分:篇幅过长或后续内容与它有关联,则可在一个标准顺序号下分成几个部分。

按层次划分:章、条、条、段、列、项。

标准的构成及内容

概述要素:封面、目次、前言、引言

1.封面

文件名称、文件层次或类别、文件代号、文件编号、国际标准分类(ICS)号、中国标准文献分类(CCS)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发布机构等。

2.目次

条文主要划分单元,附录,参考文献和图、表等的编号,标题和所在页码。

3.前言

(1)基本部分:标准结构,编制依据,提出单位,归口单位,起草单位,主要起草人,标准首次发布,所代替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2)特定部分:代替的全面或部分其他文件的说明,与国际文件、国外文件的关系,有关专利的说明等。

4.引言

写在“前言”后面,一般不写标题, 也不写编号。主要写出关于标准技术内容以及关于制定标准的原因的特殊信息说明,但不能包括技术要求。如没有,可省略不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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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条文的编排

条款

规范性文件内容的表述方式,一般采取陈述、指示、推荐或要求等形式。

1.条款的就地变形

“变形”指条款的部分文字内容,改为其他表示形式(图、表、公式);“就地”指图、表、公式的编排根据就近原则。

2.条款的异地安置

附录是条款内容异地安置的形式。

3.条款的提及与引用

提及的特点:提及的内容在同一个文件中、提及的内容是实时状态。

引用的特点:引用的内容在另外一个文件中、引用的内容根据协商的结果。

不论提及或引用,具有“省略”和“对应”两种关系。“省略”的内容是“应该写而没有写的内容”,是规范性的或资料性的“对应”的内容属于资料性附加说明,是一种提示,不影响条款的实质内容。

4.条款的限制

GB/T中的条款都是法律法规已有规定之外的内容对于法律法规已有明文规定的内容,在GB/T中不宜涉及。

标准条文的编排

1.层次的划分及编号

(1)标准应按其内容成若干层次;

(2)第一层次为“章”;

(3)章以下各层次的统称为条;

(4)列项:当标准条文内容较简短,或适于采用分行并列叙述时,其编号用小写的拉丁字母a、b、c……顺序表示,在字母后加半括号。

2.排列格式

(1)第一层次的条文一般应有标题,特别是需要编制目次时,必须设有标题;标题的编号应左起顶格书写,其后空一个字再写标题,占两行位置,另起一行写具体内容;在不需编制目录的情况下,可以不设标题,就可在编号后空一个字直接写具体内容。

(2)第二层次及以下层次的条文可有标题,也可没有标题;但属于同一层次的下一层次的条文,有无标题应一致,有标题的也写在编号后空一个字处,但只能占一行;其具体内容的第一行应左起空二个字书写,并列叙述的条文编号a)、b)、c)……均应左起空二个字书写,并在编号后空一个字写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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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链接https://page.om.qq.com/page/Os9ezqyRaJ4oxIYYZ06yIN2g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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