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客户端 | 作者 余少祥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余少祥在《学术前沿》杂志撰文指出:
新就业形态是基于日益成长的新经济模式而出现的,预示着我国就业市场和形势的新变化与趋势。其基本特征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就业方式灵活化。在新就业形态下,企业并不要求从业者在固定时空开展工作,允许其在异地或利用技术手段进行远程工作,从业者与企业的关系也不像过去那样紧密结合,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地点和期限更富有弹性,呈现网约化和非标准化特征。
组织方式平台化。新就业形态不同于传统“泰罗制+福特制”的组织模式,是一种“平台+注册+个人”的新形式,个人只要注册就能工作。随着平台用工大规模出现,传统就业模式被彻底改写,供给和需求实现了即时性对接,大幅降低了交易成本。新就业形态的企业可以依据强大算法,为骑手设定到达时间和路线,为司机测算在何时何地等客,并依据系统信息统计从业人员的工作量,按预定规则分发报酬。
工作任务自主化。新就业形态的从业者以平台分发的需求为依托,自主选择工作任务和岗位,并接受平台的相应规则和监管。一方面,用工方式从以岗位为导向走向以任务为导向,在管理上重绩效、轻责任,强调劳动者需要在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另一方面,劳动者与平台之间的关系较为松散,除非另有协议,平台规则是唯一的管理制度。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承接某项订单,自主确定生产资料,自主确定工作时长和工作场所。
主体身份多重化。在新就业形态下,从业者通过虚拟账号就可以实现就业,甚至可以同时在多个平台就业。其实质是,平台将原本为全职完成的工作拆分为一单一单任务,转化成多个非全职工作相累加,结果形成大规模兼职化倾向,即便是有全职工作的人,也有可能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平台兼职工作。
劳动关系模糊化。在传统就业形态中,确认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是劳动从属性,包括经济从属、人格从属和组织从属。在新就业形态下,由于缺少明确的从属关系,劳动关系往往难以认定。从业者和平台“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或者是介乎于两者之间的第三种关系”,这个问题迄今悬而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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