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财政部、国家网信办联合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为上市公司以及非上市的国有金融机构、中央企业等提供审计服务,或者开展跨境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数据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从外部获取和内部生成的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本机构的数据安全主体责任。财政部门和网信部门是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安全的监管机构。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安全的自律管理主体。(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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