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侯先生买的房子,拥有一个很大的露台,可侯先生还没入住房子,露台就变成了楼下邻居的菜园,甚至自家的房子也被楼下邻居改造了,侯先生报了警,楼下邻居却表示:露台在自己楼顶上,应该由他来管理。
侯先生在买房子的时候,卖房的人告诉他,有一套房可以赠送一个很大的露台,可以露台上随便种菜种花,养鸡养鸭。侯先生听了很心动,当时就把这一套房子买了下来。
买了房子之后,由于各种原因,侯先生并没有装修入住新房。而是过了很长一段时间,侯先生才想起这套房子,于是他就过来打算看看房子的结构,研究一下装修的方案。
可当他打开房门时,他惊呆了,他发现过道通往露台的地方,过道那堵墙已经被拆掉了,并且装上了一扇防盗门。看到这样的情形,候先生也是惊呆了,他不知道发生了什么情况,竟然有人动了他的房子,于是他赶紧找物管了解情况。
物管告诉侯先生,这是侯先生楼下的邻居干的。候先生这才想起楼下邻居曾经打电话给他,说要协商楼上露台的事情。
当时侯先生觉得,这是自己花钱买下来的房子和露台,这与他人无关,他没有必要和楼下邻居商量露台的事情。所以他也没有把楼下邻居的话当一回事,因为这个露台只能自己使用,别人也进不了他家的房子。
可让他没想到的是,楼下邻居竟然不打招呼,直接拆掉了他家过道的墙,然后安上了防盗门,进出他家的露台种菜,更让侯先生不能接受的是,楼下邻居直接砌了一堵墙,对他家进行了改造,把他家一分为二。
侯先生实在想不明白,明明露台在他的房子后面,并且要进入他家,还可以通向他家的露台。楼下的邻居为何敢破坏他家,然后使用露台。
对此楼下邻居表示:露台在他楼顶上,理应由他来管理和使用。他觉得侯先生砌了堵墙,挡住了过道,本身就是不合理的,所以他才会拆掉那堵墙。
看到楼下邻居并没有承认错误,并且也没有打算对此事作出回应。侯先生心里很不舒服,于是他决定要让邻居恢复原状。
侯先生为了此事,找了物管,物管却没能好好处理此事,他也报了警,可是邻居,依然没有恢复原状,无奈之下他找到了城管。
侯先生拿出了自己买房的结构图,上面清楚地表示,房子过道,以及露台,都属于侯先生的套内面积,所以露台是属于侯先生的,过道也是属于侯先生的。
为此城管也在露台边上贴了通知,表示楼下邻居非法占用他人的露台,种菜种花,通知要求他限期恢复原状。
而楼下邻居看了侯先生买房的结构图,他这才表示,之前没有看到过这张图,所以不知道露台是属于侯先生的,他说他愿意恢复原状。
关于楼下邻居霸占侯先生露台的做法,很多人也表示不理解。明明露台有墙堵住了过道,楼下邻居竟然敢拆墙,到露台去种菜,实在让人匪夷所思。
那么面对这样的事情,侯先生该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候先生买房的时候,露台是作为赠送面积,在候先生买房之后,就属于侯先生的个人合法财产。
因此对于这个露台的使用,只有侯先生拥有使用权,楼下邻居无权使用。
一、楼下邻居为了能够使用阳台,擅自进入侯先生家,并且对侯先生家进行破坏,这种行为该如何认定?
由于楼下邻居没有和侯先生打招呼,就擅自进入侯先生家,还破墙而入,这种行为构成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于楼下邻居来说,他不但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还对他人的住宅进行改造,很显然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此罪,如果侯先生要追究他的法律责任,他将会被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三、楼下邻居强占侯先生的后台种菜种花,这种行为又该如何认定?
由于露台是属于侯先生的,楼下邻居是通过破坏他人房子,才得以使用露台,很显然楼下邻居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占行为。
《刑法》第270条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如果楼下邻居不将露台恢复原状,赔偿侯先生的损失,楼下邻居也要承担此罪的刑事责任。
四、此事当中物管是否有责任?
虽然侯先生没有入住新房,但是依然要交相关的物管费用,物管明知道露台是属于侯先生的,在他们知道楼下邻居占用侯先生的露台的时候,他们却不进行阻止,他们是有责任的。
因为侯先生和物管之间构成了合同关系,他们有义务妥善管理业主的房子,让业主的房子不受侵犯。在侯先生的房子和露台都被侵犯的情况下,物管的失职行为可以视为违约行为,他们也需要承担一定违约责任。
对于楼下邻居霸占侯先生露台的行为,你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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