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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温泉直播不能逾越法律边界

近日,某省一景区内,有人在温泉池边直播,泡温泉及在池边走动的客人出现在直播画面中。对此,该景区相关负责人回应称,出现在画面中的是温泉一处室外公共区域,客人可以拿着手机在这里活动。工作人员无权禁止客人拍摄或直播,但后续会做好劝说引导。

虽然景区是公共场所,但是温泉池这类特殊区域具有私密性,属于私人空间,人们置身于温泉池这类公共场所,并不意味着放弃隐私权,隐私权仍然不容侵犯。

对于主播而言,在公共场所直播要尊重周围人的肖像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守住不能侵犯他人权益的法律底线,既不能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播,也不能在直播过程中泄露他人的隐私。主播在景区直播游客泡温泉,必须事先征求被直播游客的意见,并告知其可能存在的风险,只有征得游客的同意之后,才能直播游客泡温泉。

实际上,景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保障大众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如果放任侵权直播,也负有连带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主播涉嫌侵犯游客肖像权、隐私权的直播,景区有权直接制止其直播行为,并非像景区所言无权制止。从这个角度说,景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强化责任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尽到对公共场所秩序和大众安全的保障义务,比如北京故宫就明确禁止游客在展厅内直播、录播。

另外,直播平台也要加强监管,有效遏止侵犯他人肖像权、隐私权的违规直播,及时采取下线、封号等处理手段。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于2022年6月联合发布的《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第九条明确规定:“网络主播应当尊重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荣誉权,尊重个人隐私权、肖像权,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网络直播必须守好法律和道德底线,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场所的管理部门、直播平台要肩负起各自责任,遏止逾越法律边界的任性直播行为。(作者:何勇;编辑:葛泳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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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链接https://page.om.qq.com/page/Oz5AomO_g7psoAe3g5Q_SsBw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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