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放对象
新经济“四新券”由采购服务的企业进行申请,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为在本市注册并在本市纳税的中小微企业,企业规模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要求。
2、申请单位的业务领域应符合《上海“四新”经济重点领域发展导向》(2016年版)的领域范围。
3、第三方服务机构须依法在本市成立2年以上,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和服务能力,无违规违纪情况。
4、申请单位与开展合作的单位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二、支持范围
新经济“四新券”可用于采购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的专业法律服务、公有云服务以及大数据的采集、标准化、清洗、建模、挖掘等能够有效提高企业创新能力的服务。
本年度新经济“四新券”仅支持于2018年1月1日起签订合同的服务项目,服务结束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18年12月31日。
三、形式、额度及支持比例
1、新经济“四新券”采用电子券形式,于网上实名登记发放。采取事前申请、事后补助的方式。
2、新经济“四新券”每张面额5万元,同一申请单位每年度最高可申领10张,总计支持金额不超过相关创新活动支出(以实际开票数额为准)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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