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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新分析:OECD试图解决税法中无人提及的“灰犀牛”问题(中)

转载须注明本文作者及单位,并明确本文首发于“互联网金融法律评论(jiflsjtu)”微信公众平台。

导读前沿栏目第2期

作者:Mindy Herzfeld

翻译:方雯岚,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校对:许多奇,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编辑:欧阳玲,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适应国际税收体系

报告第6章讨论了临时措施,并提出确保上述风险最小化的指导方针,这是经合组织报告中最值得期待的部分——但并非是最有趣的内容。毕竟,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经合组织将不得不屈从于来自西欧和其他成员国拓宽BEPS包容性框架的压力,并承认他们对于美国跨国企业在其管辖范围内无法足额缴纳税款的担忧。欧洲委员会的提议和建议也正是是这种压力的另一表现。在经合组织的报告细节中,一些国家已经采取应对措施,拟解决数字经济问题。这些主要针对数字企业的税收,很可能预示着未来的趋势。换言之,第6章为已经在进展中的趋势设定了界限;尽管这些界限可能会,也可能不会得以遵循。

第5章主要介绍OECD报告发展的新领域。它表明OECD愿意解决其在BEPS项目的工作中经常忽视的那个问题——即需要使国际税收体系适应经济数字化。至此,OECD终于迈出了这重要的一步,承认了对数字利润征税争论背后的真正担忧:现有商业模式是否已经发生了足以需要对国际税收规则进行广泛修改的变化。回溯过去,此问题正是BEPS行动1(以及整个BEPS行动计划)应该讨论的核心所在。

暂行措施报告指出,尽管经合组织2015年的1号行动的相关报告就曾关注过数字化对国际税收规则的影响。但此后,OECD却一再强调BEPS项目旨在解决跨境避税问题,而对该问题视而不见。这一微妙之处已在新报告中有所体现,这表明数字化带来的挑战远不止避税问题,而将直接涉及全球经济下国家间分配跨境活动产生的收入税收权问题。正如报告所指出,这个问题关系到与国际税收规则相关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则:“利润分配和联系”原则。同时,报告也明确提出,将在2019年提供有关这项努力的最新进展,OECD成员们也将在2020年前努力达成一个基于共识的解决方案。

该报告承认,跨境投资税收的核心植根于企业实体存在,以确定联系并分配利润。其焦点是将税收权利的分配与企业经济活动(包括人和财产)的地点保持一致。而BEPS项目主要目的也正是为了巩固并执行上述原则。第5章重新审视“联系和利润分配原则”的必要性,这意味着随着企业运行模式的变化,OECD开始质疑国际税收制度的基本构建模块——对于一个非居民纳税实体征税的基础及其税基到底应该是什么。

该报告质疑当前背景下,依据“经济活动开展地”及“价值创造地”来确定纳税管辖地的传统税收规则是否依然可行。OECD将这些质疑分成三大类:

-连接点——由于数字技术创造的物理实体存在的需求减少,并与网络效应相结合,那么企业的物理存在是否仍适用于确定税务管辖权?

-数据——数字产品和服务如何从数据中寻找价值归属?

-特性描述——在支付款项的适当特性方面,新的数字产品或服务将带来何种不确定性?

该报告称,由所谓“无质量的规模效应”导致的商业模式扩张,通过减少可主张跨国利润权限的司法管辖区的数量,来影响国际税收权的分配。同样地,报告还指出,现有税收体制框架下,企业对无形资产的日益依赖,也可能存在着问题。它表明,如果将数据和用户参与视为价值创造的源泉,势必会带来更多的税收挑战。立足上述考量,OECD未来将继续评估“利润与基础经济活动和创造价值相一致“原则所面临的挑战,并通过高度关注数字化商业模式,判断该解决方案是否在只在更广泛的经济形式下才能得以实现。

本文系连载文章,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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