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大数据项目具体办理流程的通知
示范区各部门、园区、派驻机构、有关单位: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大数据项目的具体办理流程》已经示范区2018年第6次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5月14日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大数据项目具体办理流程
为进一步规范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大数据项目的审核认定及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晋政发〔2017〕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建设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实施方案的若干意见》(晋政发〔2017〕22号)、《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大数据产业发展引导目录(2017年试行)〕的通知》(晋经信信息化字〔2017〕115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2015年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及标定地价的通知》(并政发〔2016〕28号)等,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流程。
一、适用范围
符合《山西省大数据产业发展引导目录》(2017年试行)中列出的大数据基础设施、大数据生产流通、大数据创新应用、大数据关联产业、大数据智力支持等领域的各类项目。
二、项目认定
(一)购地新建项目
1.项目单位业务范围
在大数据领域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围绕大数据产业链开展相关设备生产;或从事数据存储、整理、运维、安全等管理服务,数据挖掘、计算、加工等技术服务,数据咨询、分析、交易撮合等增值和平台服务等相关数据服务业务活动等。
2.项目认定程序
除了履行《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投资项目入区服务流程及规定》(晋公政〔2017〕16号)、《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无政策诉求投资项目入区服务流程及规定》(晋综示发〔2017〕269号)的相关入区流程以外,增加如下内容:
(1)部门会商阶段
在《部门会商意见书》中,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137—2011),明确项目用地分类,为项目预选址提供规划依据。
(2)项目评价委员会评价阶段
参会人员中增加“大数据领域的专家、省大数据办相关人员。”
作出评价的事项中增加“审核项目用地分类。”
安排的工作中增加“规划分局在预选址地块与项目用地分类不一致时,提出调规意见。(时限:10个工作日)”
(3)主任办公会议定阶段
议定的事项中增加“规划分局调规意见”。
(二)利用现状存量房产创办的项目
由创新发展部牵头,组织行政审批局、总规办、规划分局、土地局、建设管理部、投资合作部、财政管理运营部、项目促进部、园区事业服务中心等部门,并邀请省大数据办有关人员和专家,召开专题会议认定并进行备案。
三、规划及土地手续办理
(一)规划手续
规划分局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及工作流程,办理规划手续。
对项目用地分类与控规地块土地性质不相符的,按照有关规定及主任办公会意见启动并办理调规工作。
规划控制指标。工业项目容积率不小于1.2,服务业项目容积率不小于1.5。建筑密度不小于30%。其他控制指标和要求,在提出规划条件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控规许可范围内进一步明确。
(二)土地出让
1.对于认定的工业项目,土地局按照《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2015年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及标定地价的通知》(并政发〔2016〕28号)中对应的工业用地的土地级别办理出让土地手续。
2.对于认定的服务业项目,土地局按照《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2015年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及标定地价的通知》(并政发〔2016〕28号)中的其他用地I类对应的土地级别办理出让土地手续。
四、项目监管
(一)购地新建项目
1.签订用地产业发展承诺书
投资合作部在土地出让前向土地局提出项目类型、规模、技术标准、生产运营要求,作为土地供应条件,并提供《项目投资协议》。在土地供应成交后,投资合作部要求土地使用权取得人提交项目《用地产业发展承诺书》(依据《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要求),作为土地局签订土地供应合同的前提条件。
2.强化相关部门监管
项目促进部、园区事业服务中心、创新发展部、土地局、规划分局等部门依据《用地产业发展承诺书》、《项目投资协议》、《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工业科研项目建设管理流程图》等,对其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并适时报告管委会。项目建设及竣工投产达不到约定要求的,项目促进部、园区事业服务中心、创新发展部、土地局、规划分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依据《项目投资协议》、《用地产业发展承诺书》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二)利用现状存量房产创办的项目
由创新发展部对项目经营方向进行监管。
五、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办法
(一)在本办法出台前已按工业用地性质取得用地(由原园区土地或示范区土地部门供地)并经市政府、原园区管委会有关文件、纪要等明确为大数据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
由投资合作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及有关专家复核认定。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使用功能与立项文件相符的,规划分局、土地局办理相关规划、土地手续。项目建设内容、使用功能与立项文件不符的,应重新办理规划手续,由示范区土地局按原出让合同的约定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土地。项目实际建设规模小于立项文件的,示范区有权收回多余土地。
(二)已经审批并开工建设的项目
仍按原立项内容、土地用途、规划要求等组织实施、验收。
(三)已经取得工业用地并已按工业项目立项或尚未立项的项目
仍按工业项目建设,不再按照大数据项目办理立项(或立项变更)手续。
六、其他
本办法由示范区管委会投资合作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用地产业发展承诺书(格式文本)
根据《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的要求,为集约节约利用土地,保障项目建设按计划实施,我单位做出如下承诺并接受示范区监督:
一、项目的名称和类型:
二、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
三、建设周期(年):
四、计划投资总额(亿元):
五、预期年产值(或收入)(亿元):
六、预期年纳税额(亿元):
七、未经示范区管委会同意,不改变批准的建设内容和规模;不抵押、转让股权;不出租、抵押、转让土地及房产。
承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
时 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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