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4·26”版权宣传周著作权专题活动之“思·法”征文大赛中获得优秀奖的作品一共八篇,本期推送第四篇。
浅析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及保护问题
作者:云南财经大学中华院 邓云煦
随着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出现使得文学艺术领域作品的创作不再为人类所垄断,其在促进文化市场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这一类型创作物能否认定为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并获得版权保护的争论。文章将以人工智能创作物成果为基础,分析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从而探讨该类作品是否有保护的必要性。
一、人工智能创作物成果实例
2017 年5 月,首部由微软人工智能小冰创作的诗集《阳光失了玻璃窗》正式出版发行,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100%由人工智能原创的诗集。
据悉,“小冰”的创作能力是通过反复学习1920年以后的519 位现代诗人的千余首诗实现的,当其见到一张图片时,便会有感而发进行创作,创作过程几乎与诗人并无差别。虽然其艺术性在文学界尚未得到普遍认可,但在法律界,其对现有版权规则的挑战则引发激烈讨论。
二、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分析
首先,须明确在我国著作权法的体系下,著作权的对象是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从客观上看,人工智能创作物与人类作品本身没有本质的区别,其作品是版权客体的范围。
其次,如今的人工智能能够独立抓取相关素材并以一定创造性的方式来表达,已具有独创性,并能固定在某种载体上供人类认知和传播,便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三、人工智能创作物版权保护的意义
随着人工智能创作物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其版权保护便有了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方面,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开始被大量读者接受和喜爱,这说明其初期工作成果有实用价值并符合公共利益。法律承认并保护人工智能创作物,能起到鼓励人工智能其所有者创作更多作品的作用。
另一方面,如果法律在人工智能创作物数量日益增长而达到一定规模时仍不给予保护,那么作为理性人,会在相同情况下选择成本较低并且与人类作品没有实质区别的人工智能创作物。在这种情况下,人类作品的作者的权益难以得到满足,创作积极性会随之降低,与之相应的传播产业也会衰弱,这与著作权法促进文化事业发展和繁荣的目的相悖。因此,在可预见的将来有必要对人工智能创作物进行法律保护。
四、如何保护人工智能创作物版权
在人工智能创作物为文化产业提供有力催化的过程中,用因势利导的版权方式保护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发展是较为核心的举措。
综上所述,只有法律给予人工智能创作物公正的版权保护,并在实践中进行检验和修正,才能促进版权体系的完善和文化市场的蓬勃发展。
领取专属 10元无门槛券
私享最新 技术干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