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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县民政局农村低保及医疗救助 宣传资料

临夏县民政局农村低保及医疗救助 宣传资料

一、农村低保认定条件

农村低保必须依现行政策规定的四个类别按户施保。基本认定条件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我县农村低保3500元/年的标准,且户籍状况和财产情况符合我县规定的相关条件。具体认定条件为:

(一)农村低保一类对象,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1、家庭无劳动力,无收入来源的;

2、家庭主要劳动力亡故,基本无收入来源的;

3、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重病、重残导致丧失劳动能力,基本无收入来源的。

注: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或个人,纳入农村低保一类对象保障范围(在农村低保对象审核、审批表和精准扶贫大数据平台中均标注为“兜底保障对象”)

(二)农村低保二类对象,即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1、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癌症(各系统恶性疾病)、肾功能衰竭、心脏病(指肺心病、冠心病、风心病、心肌病中心功能三级以上的)、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重症肝病(肝硬化晚期、肝腹水)、糖尿病(胰岛素依赖型)、尘肺病、类风湿疾病(肌肉、关节、心肌改变)、白血病等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2、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等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3、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遭遇意外事件,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4、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腰椎肩盘突出、高血压、慢性支气管炎等慢性病或肢体轻度残疾,生活仅能自理,丧失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能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注: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或个人,纳入农村低保二类对象保障范围(在农村低保对象审核、审批表和精准扶贫大数据平台中均标注为“兜底保障对象”)

(三)三类保障对象

1、家庭成员中有2个以上残疾人,不能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

2、子女因病因残无赡养能力、单独生活且年龄在60岁以上的老年人;

3、家庭劳动力缺乏,基本生活困难的独生子女户或二女户;

4、生活困难的单亲家庭。

(四)四类保障对象

1、家庭成员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为轻度残疾(轻度视力障碍、聋哑等),影响基本生活的;

2、家庭成员中有2个以上未成年人或体弱多病的老年人的;

3、家庭主要劳动力被司法机关羁押或正在服刑、劳教,家庭留守人员仅为60岁以上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

4、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当地宗教管理部门备案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5、符合当地政府享受农村低保规定条件的生活比较困难的家庭。

根据省民政厅《关于深入开展农村低保对象精准认定大检查的补充通知》(甘民电〔2017〕147号)精神,各乡镇要充分考虑困难群众的实际生活状况,绝对不能搞硬性“一刀切”,对家庭情况与主要成员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相似,且实际生活确实困难的,应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尤其是对供养重度残疾人(智力、精神、肢体、视力一级或智力、精神二级)的家庭,家庭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要整户纳入低保范围,家庭收入略高于低保标准的将重度残疾人本人按单人户纳入一、二类保障范围(在农村低保对象审核、审批表和精准扶贫大数据平台中均标注为“兜底型保障对象”);建档立卡户中因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省上规定的50种重特大疾病)或供养大中专学生,刚性大额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视情纳入相应的保障类别(纳入农村低保一、二类保障范围的,在农村低保对象审核、审批表和精准扶贫大数据平台中均标注为“支出型保障对象”);对年老、体弱、多病、残疾等丧失劳动能力的涉毒人员或家属,视情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

二、医疗救助认定标准

对参保(合)的农村贫困人口重大疾病患者按现行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作为补偿基数,纳入大病保险报销。经现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含3万元)大病保险再次给予按比例分段递增报销。报销比例为:0-1万元(含1万元)报销80%;1-2万元(含2万元)报销90%;2-5万元(含5万元)报销95%;超过5万元报销98%。报销金额上不封顶。四是农村贫困人口大病患者的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要控制在3000元以下,患者“一站式”报销后超过3000元的自付部分,由当地县级政府兜底解决。

三、医疗救助需要资料

由患者本人或其委托人携带相关凭证到定点医疗机构或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申请表》,同时提交到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管理部门、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并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证(金穗惠农新农合联名卡“一卡通”、居民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3、基本医保住院证明、结算单据;

4、大病保险结算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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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链接https://kuaibao.qq.com/s/20180531F1NI4N00?refer=cp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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