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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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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经纬客户端7月31日电 据财政部网站31日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等4部门近日发布《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提出,对符合标准的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乘用车应: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

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商用车应: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燃用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

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应: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

通知强调,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在开展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能、新能源车船审查和认定等相关管理工作过程中,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列入《目录》资格的汽车企业,以及提供虚假资料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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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链接https://kuaibao.qq.com/s/20180731B1JNOG00?refer=cp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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