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母案已经通过了PPH加速审查程序,后续提出的续案或分案还能继续享受PPH带来的“加速状态”吗?
A:这个问题其实涉及两个层面:
1、PPH的“特殊状态”是否能直接顺延到续案或分案?
2、如果不能顺延,那续案是否还能重新申请PPH加速?
如你还不熟悉PPH的适用条件,欢迎查阅我们往期文章:先申请的中国专利或PCT,如何助力加速后申请的美国专利?(点击阅读)
PPH的特殊状态不能延伸至续案或分案
根据USPTO在《FAQs for PPH》(2023年5月修订版)第25条明确提出:
“Special status under the PPH does not carry over to a continuing application (e.g., continuation application, continuation-in-part application, or divisional application).
译文:一旦申请通过PPH获得特殊状态,该状态不会延续至任何继续申请,包括续案、部分续案或分案。”
Global/IP5 PPH试点计划也有类似通知:
“Special status granted in a parent application will not carry over to a continuing application. The applicant must fulfill all the conditions set forth above in order for special status to be granted in a continuing application.
译文:母案申请中给予的特殊身份不得转入继续申请中。申请人必须满足上述所有条件,才能在继续申请中获得特殊身份”
换句话说,即使母案已经通过了PPH并获得了特殊加速审查地位,该“绿灯”也不能自动照亮后续的申请。不过也别急着下结论,接着看第二部分。
续案或分案是否还能“重新”申请PPH?
理论上是可以的。根据FAQs第33条:
“A continuation/divisional application may be eligible to participate in the PPH program based on the allowable claims from the OEE application.
译文:继续/分案申请可能有资格根据 在先审查局(Office of Earlier Examination,OEE)申请中的允许权利要求参加 PPH 计划。”
可以理解为,如果续案或分案仍满足PPH的条件,可以作为“独立案件”重新提交PPH请求。
听起来续案好像也可以走PPH,但实务中却很少这样操作,原因在于:PPH要求美国申请中的权利要求需“实质性对应”于OEE的可授权权利要求;而如果母案已通过PPH,那母案的权利要求已经“对上了”OEE的可授权权利要求;若续案中的权利要求仍与OEE相同或实质相似,那就等于申请人试图对同一套权利要求在USPTO“重复申请PPH”,可能构成重复授权问题。
如果对PPH实质性对应有疑问,可以查看往期文章:海外专利实战|为何基于授权的中国申请,在美国PPH加速会被拒?(点击阅读)
实务建议
由上述的内容可得出以下两点:
母案PPH的“特殊状态”不会自动延续至续案或分案;
续案/分案可独立申请PPH,但必须符合相应PPH条件;
实务中如果母案申请PPH,通常不建议在续案/分案中再次申请PPH。
但是,如果母案没有PPH,比如中国专利在美国已经进入实审才授权,此时续案可以走PPH加速。
更多的话
PPH能提速,但它并不是通往快速授权的唯一钥匙。真正拉开差距的,往往是你在路径选择、时机把握和细节执行上的每一个判断。
如果你已经提交了美国专利申请,却迟迟没有进展,不妨停下来,重新审视一下自己的路径、策略和执行是否得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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