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2018年度大数据企业认定
合肥市大数据企业奖励
51.鼓励企业围绕应用开展创新。鼓励经市级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围绕智慧城市、区块链、人工智能,加强业务驱动,开展场景应用创新。经市级备案,运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开发智慧城市场景应用产品,且经专家委员会评审认定研发完成并上线运营的项目,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科技局、市数据资源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09.鼓励新认定大数据企业做大做强。对市级新认定的当年实际到位资本金达500万、800万、1000万的大数据企业,视企业运营情况和贡献程度等,分别给予50万、80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市数据资源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10.支持数据产业企业发展。经市级认定的大数据企业,从事数据采集、加工处理、交易等数据资源服务,年度数据资源服务收入总额累计达500万元、700万元、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60万元、7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数据资源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一、申报范围
从事大数据存储、大数据采集与管理、大数据分析与挖掘、大数据呈现和应用、传统产业大数据融合,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合肥市企业。(具体参照《认定办法》)
二、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2。企业所提供的附件证明材料要对照《认定办法》中的6项条件。
附件22018年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申报材料清单
一、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拟认定大数据企业注册登记表 ;
三、拟认定大数据企业主要情况表;
四、拟认定大数据企业主要产品汇总表;
五、企业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六、企业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七、加盖税务局业务受理章的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企业增值税纳税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请表;
八、《认定办法》第八条中主营业务在(1)至(4)范围内企业提交近一个会计年度大数据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可另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九、《认定办法》第八条中主营业务为(5)类企业提交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大数据技术服务采购合同、发票,或近一个会计年度大数据技术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及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十、 中介机构证明材料和承诺书;
十一、办法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申报程序
1.企业自我评价。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规定的相关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要求提交纸质版材料,同时进行网上系统填报。
2.网上注册、申报。未注册企业可于9月11日开始登录“合肥市大数据产业综合管理系统”(网址:http://220.178.124.139:8081/dbmanage_web)进行注册登记,按要求填写申报材料。2017年已注册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进行申报。
3.县区主管部门初审。各县区数据资源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于审核通过的出具推荐意见书,对于审核未通过的出具审核不通过情况说明并向未通过企业说明原因,于9月26日前将初审结果及企业申报材料统一汇总报送至市数据资源局。各县区数据资源工作主管部门在9月18日前将本次认定工作的负责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反馈至市数据资源局,各联系人审核纸质版材料同时,负责登陆网上系统进行初审结果填报(各联系人用户名及密码由市数据资源局负责提供)。
四、有关注意事项
1.中介机构。参与企业研发费用、大数据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应提供其符合《认定指引》中相关规定的证明材料和承诺书,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对企业的研发费用、大数据产品(服务)收入情况及相关编制说明发表明确的意见。
2.申报材料。企业申报材料须完整,否则不予受理。网上信息须与纸质材料信息一致;申请书不可缺项、少项,各类指标、数据前后表述一致,如不一致须提供文字说明并加盖企业公章;专项审计报告、鉴证报告等由中介机构加盖骑缝章或每页盖章;材料按附件1顺序胶版装订,书脊注明企业名称。
材料必须胶装,胶装书脊(一式两份,1正本、1副本)从上至下按顺序要印上正本或副本、企业名称。
3.需扫描上传网上系统的附件证明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财务信息,企业税务信息,人力资源信息,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明,大数据企业认定附件表,企业信用证明材料,大数据产品收入证明(主营业务:大数据存储、大数据采集与管理、大数据分析与挖掘、大数据呈现和应用),大数据技术服务采购证明、年度审计报告、研发费用证明材料(传统产业大数据融合)。
五、申报时间和材料报送地点
企业申报材料于9月20日前报送到各县区数据资源工作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各县区数据资源工作主管部门按要求将相关申报材料于9月26日前统一报送到合肥市数据资源局(政务区置地广场C座5楼)。材料报送逾期一律不予受理。
企业申报材料:一是大数据企业认定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按附件2顺序胶装,一正一副);二是预审核材料(县区审查用)一式一份(胶装)。以上两个材料分开胶装。
六、联系方式
合肥市数据资源局:钟健筠 电话:0551-65904418
各县区数据资源工作主管部门:各县区确定联系人后填写(官网发布)
附件:
1.《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申报材料清单
合肥市数据资源局
2018年9月7日
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扶持和鼓励大数据企业发展,积极推进大数据融合创新发展,根据《合肥市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2016-2020)》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数据企业是指:在合肥市注册,从事大数据存储、大数据采集与管理、大数据分析与挖掘、大数据呈现和应用、传统产业大数据融合,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合肥市数据资源局负责对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合肥市数据资源局成立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开发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问题指导整改。
第六条 大数据企业认定工作具体由数据资源局规划标准(产业发展)处负责,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大数据企业认定及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
(二)指导全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
(三)负责大数据技术企业认定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名单,核准大数据企业证书编号;
(四)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通过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其有效期为2年,失效后可提出复审认定。大数据企业应在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大数据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八条 认定的大数据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注册地及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在合肥市;
(二)具备从事大数据业务基础设备条件和专门经营场所;
(三)企业主营业务需在下列范围内:
(1)大数据存储;
(2)大数据采集与管理;
(3)大数据分析与挖掘;
(4)大数据呈现和应用;
(5)传统产业大数据融合。
(四)前项主营业务在(1)至(4)范围内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大数据产品(或服务)销售收入占公司年度总收入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之一: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2000万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大于2000万且小于4000万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0%;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大于4000万小于1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15%;
(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大于1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12%;
(五)前项主营业务为(5)类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大数据技术产品(服务)采购金额不低于公司年度营业成本的3%,或大数据技术研发费用不低于公司研发总费用的30%;
(六)“信用合肥”综合信用查询中无不良记录。
第九条 大数据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认定通知发出后,向所在县区数据资源工作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申请书》、《拟认定大数据企业注册登记表》、《拟认定大数据企业主要情况表》、《拟认定大数据企业主要产品汇总表》;
(2)企业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3)加盖国税局业务受理章的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企业增值税纳税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请表;
(4)第八条中主营业务在(1)至(4)范围内企业提交近一个会计年度大数据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可另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5)第八条中主营业务为(5)类企业提交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大数据技术服务采购合同、发票,或近一个会计年度大数据技术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及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涉密企业,须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二)县区主管部门初审
各县区数据资源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于审核通过的出具推荐意见书并将企业申报材料提交市数据资源局进行复审,对于审核未通过的出具审核不通过情况说明并向未通过企业说明原因。
(三)专家评议
市数据资源局规划标准(产业发展)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进行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四)审查认定
市数据资源局规划标准(产业发展)处结合专家组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待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大数据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市数据资源局规划标准(产业发展)处核实处理。
第十条 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第十一条 鼓励有国家认可的CPDA、CDA等大数据相关行业资质人员的企业申报。
第十二条 对已获得大数据企业资格的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市数据资源局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市数据资源局取消其大数据企业认定并收回“大数据企业证书”。
第十三条 大数据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市数据资源局报告。企业更名的,经市数据资源局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企业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经市数据资源局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大数据企业资格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之日起取消其大数据企业认定。
第十四条 已认定的大数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数据资源局取消大数据企业认定;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数据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
想要获取更多内容详情
领取专属 10元无门槛券
私享最新 技术干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