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处于模糊状态的互联网医疗行业终于有了规范的标准。
日前,国家卫健委发布了《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此次新发布的三个文件中提到,“互联网医院必须有实体医疗机构”。这意味着,没有实体医疗机构的互联网医院将被视为不规范。
不能存在脱离实体的互联网医院
“第三方来申请举办互联网医院,必须要跟一家实体医疗机构来建立紧密的合作。不能是在线、云端的这种纯虚拟互联网医院,这样没有办法去监管,发生医疗纠纷的时候也没有办法来受理和处理”,9月14日,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副局长焦雅辉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从三个文件中可以看出,无论医疗行为在实体医疗机构还是在网上,其最终形式仍然是实体医疗,任何虚拟的医疗行为是被拒绝在医疗领域之外。
文件同时规定了网上医疗行为的范围,即为患者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的复诊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不能进行首诊;执行者是必须拥有三年以上临床经验的医生;电子处方需要执业药师进行审核方能发放。
为了执行互联网医院准入制度,将在全国各省建立统一平台,不仅要准入,还要进行全面的监管。
焦亚辉介绍称,对互联网医院进行准入审批前,首先要建立省一级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监管平台。如果省里边没有建立起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的话,就不能审批互联网医院,这个监管的平台要对所有的互联网医院、互联网诊疗、远程医疗服务等通过互联网的在线医疗服务进行监管。还要包括互联网医务人员资质的监管、诊疗行为的监管、处方流转的监管,以及信息安全的监管等。
焦亚辉说,只要通过互联网开展医疗服务的,都必须都要接入到互联网的医疗行为监管的平台。同时,远程医疗和互联网诊疗的主体都是实体医疗机构,所以这个是线上线下一致的监管。
“也就是说把实体医疗机构和互联网医院变成一个责任共同体,双方共同的来承担相应的这个法律责任,这样的话更加有利于我们实施线上线下统一的监管”,焦亚辉表示。
此外,在《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施行前已经批准设置或备案的互联网医院,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要求重新提出设置和执业登记申请。
“那些没有实体医疗机构的互联网医院,当前首要任务是找到合作伙伴,否则只能关闭。”一位互联网医疗行业的人表示。
打破诊疗信息孤岛
影响互联网医院的因素除了实体要求外,还有一个患者的电子病历信息互通的问题。
在新政中规定:互联网医院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处方管理规定。在线开具处方前,医师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以针对相同诊断的疾病在线开具处方。
事实上,中国的健康大数据依然存在共享不足,即便不同医院的检验结果尚存在不能互认,何况病历共享给其他医疗机构。
“目前共享病历信息的只是在医联体内部,外部的医疗机构看不到本医疗机构的患者信息。”一位医疗机构的人表示。
原广东省卫计委巡视员廖新波曾对第一财经表示,他主张医院的信息安全系统、实验室质控系统、临床检查质控体系等信息需从严控制,所有软件、移动设备持证并网,从源头进行安全控制,也可以利用区块链技术保证数据储存、传输安全。只有这样,既规范和提升互联网的质量与安全也为医联体提供“互联互通”的可靠信息,实现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不管‘互联网+医疗’还是‘医疗+互联网’的意义是深远的。我参与医政管理十余年,主抓了广东省人民医院信息系统建设,多年经验告诉我,信息化与互联网是一个很好的工具与平台,但是人们缺乏的就是一个互联网的思维——数据互联互通与去中心化和无边界。“医院+互联网”者,数据流不出院外甚至也不可在医联体内共享;“互联网+医疗”者,忙着转向传统办医思维,各自成一统。”廖新波表示。
其实,关于健康大数据信息平台的建立,国务院在2016年就发布了《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做了要求。
国务院的这个文件规定,到2017年底,实现国家和省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以及全国药品招标采购业务应用平台互联互通,基本形成跨部门健康医疗数据资源共享共用格局。到2020年,建成国家医疗卫生信息分级开放应用平台,实现与人口、法人、空间地理等基础数据资源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医疗、医药、医保和健康各相关领域数据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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