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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疗新规试行:明确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责权利,三级等保成标配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对互联网医院信息安全、人员资质、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范,明确提出了互联网医院要实施第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规定。

严格落实电子签名、

实名认证

在线开具的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此外,医疗机构应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通过人脸识别等技术加强医务人员管理。

明确信息安全等方面的

责权利

医师应当为患者建立电子病历。在信息安全方面,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的有关法律法规,妥善保管患者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患者信息。发生患者信息和医疗数据泄露后,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主管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同时,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具备满足互联网技术要求的设备设施、信息系统、技术人员以及信息安全系统,并实施第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葫芦娃集团助力互联网+医疗

提供一站式的安全认证解决方案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是对国家秘密信息、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公民的专有信息以及公开信息和存储、传输、处理这些信息的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对信息系统中使用的信息安全产品实行按等级管理,对信息系统中发生的信息安全事件分等级响应、处置。

由葫芦娃研发的互联网安全认证云平台,致力于为用户提供从电子合同、放心网站、SSL数字证书、云监测、安全保等为一体的互联网安全认证解决方案。为网站提供数据传输加密功能,有效应对互联网医疗系统数据泄露、信息篡改、流量劫持等恶意攻击,保护患者隐私信息,防范针对性的钓鱼欺诈活动。同时为互联网医疗系统提供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方面的服务

本次《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发布,葫芦娃集团将响应国家政策,履行企业责任,共建互联网+医疗安全防护体系,共同保护患者信息安全,营造规范、有序、健康的医疗环境。

  • 发表于:
  • 原文链接https://kuaibao.qq.com/s/20180918G1E22H00?refer=cp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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