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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约车的放松究竟意味着什么

网约车的新政已经实施一年多了,北上广深的地方实施细则对外公布也马上就到一年的时间了。一年来执行新政的情况怎样,大家心中都是一清二楚的。以北京为例,虽然外地牌照车辆基本被“请出”北京运营市场,但是大量“非京人开着京车”的现象还是“有恃无恐”的每天在我们身边实实在在的发生着……而“旗号”就是“缓解”打车难和打车贵,但是不知大家注意到没有,“打车贵”基本不再提起,因为他们现在比出租汽车还贵,所以,不开的哪个壶咱就不提了……

但是有一种声音一天也没有停止过,这就是对于新政“严苛”的“吐槽”,尤其是对于地方实施细则的“指责”之声从征求意见开始就通过各种渠道发声,先是对外宣布“网约车合法了”,让许多坚守岗位的正规出租汽车司机们听了后很“伤心”;再就是通过各种会议和大V们的发声,拿出各种法律条款对地方实施细则“棍棒相加”,不久前还通过律师事务所就部分城市实施细则中“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涉嫌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向有关部门举报并希望放宽对于网约车的管理。

首先,“网约车合法化”本身就是媒体的误读,或许是被人有意的一直在“误读”着,以至于蒙蔽了部分从业者和乘客都以为网约车真的就这样合法了,可以“踏踏实实”开车与坐车了。但就像交通部专家徐康明教授所说的那样,“网约车合法了”其实是一种误解。多部委于2016年7月28日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并不意味着所有目前在运营的网约车都合法化了,而是为网约车有序发展、有法可依,发展合法合规的网约车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对钻法律空子、从事非法网约车运营的行为也有了处罚依据。

第二,当更多的原网约车司机们知道了地方新政实施细则后纷纷退出运营市场,而乘客从安全角度考虑、尤其是年轻女性乘客晚间逐步回归正规出租汽车后,面对非本地人不足只能以本地车非本地人的“违规方式”顶风“补充”,这样还不够,还要找法律依据让地方政府给自己“松绑”,以降低准入门槛,放松对车辆与人员的限制,而“名头”就是“百姓需求”高于“利益博弈”,所以要“修规”放松限制。

那么,网约车真的能放松管理吗?回答必须是否定的。

先从责任上讲,网约车平台看似只是一个信息提供商,但是却是一个不折不扣的交通运输行业运输信息的提供商,所以也必须承担承运人责任,正是这一点就不能放松管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低配”的规矩也未必就是“最佳方案”。

再谈车辆与人员的放松,众所周知,出租汽车和网约车一样,都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是交通中是个性需求的体现,所以必须发展适度,不能打着缓解打车难的旗号而肆意扩张。去年在解读新政实施时就有一段这样的话给我们的管理定了调子,出租汽车管理是属于地方事权,城市人民政府是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责任主体。在运力的规模、运价的政策、车辆的标准、驾驶员的条件等方面都给我们地方城市人民政府留足了政策空间。

北京作为一个特大的城市,对像北上广深这样的巨型城市,在政策落地的过程中要统筹好全体市民的出行和部分市民打车的关系,也就是出行难和打车难的关系,处理好优先发展社会公共交通和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关系。处理好既有的出租车存量和未来网约车增量的关系,同时处理好存量的平稳过渡的问题,优化城市的交通结构,保障城市交通的可持续发展。

保障城市交通的可持续发展和满足乘客的需求并不矛盾,更不存在谁高于谁的问题,要是非要论出个博弈的高低,那就是平台在利益集团的驱使下要“挟乘客需求以令地方网约车新政实施”。对于大城市而言,地方新政细则的实施是缓解城市交通拥堵与缓解打车难一个都不能少,而作为城市人之一的我们所有人都应该为城市的交通做出一份自己应有的努力与贡献,不应该“端起饭碗吃肉,放下筷子骂娘”,毕竟网约车的发展在前两年的“无序”中收获了不少,现在该是尽责的时候了。

但是一直以来,一些网约车平台打着共享经济的旗号,描述美好出行也好、拉私家车进入运营市场也罢,其实与共享经济一点关系都没有。尤其是所谓出行的大数据只是让人们看到了展现在前面的叫车用车等的一些大数据,但是运营之中的价格情况及收益数据有多少是可以分享的?又有多少能够做到有效监管?能够合法纳税?

尽管网约车文件明文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但是,时至今日,平台中有多少是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和驾驶员呢?而这些也只是大家看到的表面现象,平台在高峰时段的加价和对司机的抽成等数据都是难于监管到的数据,尤其是在高峰时段的加价等也是对乘客利益的直接损害。但是这些都是大数据所不能显示的内容,所以放松实施细则的条款就是对乘客的不负责任。

此外,放松实施细则更是对于严管的巡游出租汽车司机的最不公平的体现。同为城市交通的补充,为何要对网约车“松绑”?

去年,刘小明副部长就说过,文件一方面是鼓励网约车的发展,另一方面是规范网约车的行为。

而对于律师们提到的《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中我还读到了第三项科学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中的第(四)有个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出租汽车作为城市交通的补充已经有数量管控,所以对于错位发展的网约车也没有必要“放松”要求,更应该数量管控,这是“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百姓的需求”不光是打车易,还有少堵车和美好的天气与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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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链接http://kuaibao.qq.com/s/20171219G0XZIY00?refer=cp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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