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关关于实施仓储企业联网监管模式的公告
(2018年第13号)
为了进一步优化海关监管与服务,提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贸易便利化和监管智能化水平,根据海关总署有关规定,深圳海关决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实施仓储企业联网监管模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仓储企业联网监管模式,是指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应用计算机仓储管理系统(WMS)的仓储企业,依托WMS原始数据,实施“系统联网、库位管理”,实现对货物进、出、转、存情况的实时掌控和动态核查的监管模式。
二、适用联网监管模式的仓储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信用状况为一般信用企业及以上;
(二)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WMS,按照海关规定的方式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系统(深圳海关)”(以下简称“海关辅助管理系统”)联网对接,满足海关获取WMS库位等原始数据的需要;
(三)建立信息化系统库位标识与物理库位标识,并建立库位标识与存放的料号级货物的清晰对应关系,确保数据完整性、真实性以及传输及时性。
(四)建立相应的仓库业务管理流程及内控管理机制。
联网仓库
三、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仓储企业,可以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主管海关书面申请适用联网监管模式。
申请适用仓储企业联网监管模式的企业接受联网对接辅导无需缴纳费用。
四、海关认为仓储企业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仓储企业可以适用联网监管模式,通过开放数据库或者数据接口对接等方式向海关提供仓储物流数据,由“海关辅助管理系统”直接获取。
五、适用联网监管模式的仓储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仓库或者库位变化后,及时在WMS录入收发货、上下架、库位变化和库存商品等数据,对异常情况进行说明,配合海关对本企业实际库存情况进行核查。
六、适用联网监管模式的仓储企业出现不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条件的情形的,不适用联网监管模式。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深圳海关
2018年10月15日
哪些企业符合开展“联网监管”的条件?
有以下3个硬性要求:
1
具备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以宁波海关为例,企业要能够与宁波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智能化系统联网,并从相应的企业端口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
2
具备海关监管要求的仓储条件
3
企业管理类别为B类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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