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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企业要求
(一)注册在浙江省境内。
(二)2017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专职研发人员30人以上。
(三)有较好的企业信息化建设基础和稳定的数据来源,具备大数据分析、挖掘和应用服务能力,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已开展大数据应用。
(四)应用的大数据产品、服务或解决方案,技术先进实用、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
(五)已具有大数据应用的成功案例,且在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效益、提升“互联网+”业务能力等方面,尤其在数据服务、业务模式创新、带动行业转型升级方面具有较强的引领作用,具备可复制推广价值。
二、申报评选程序
(一)各市经信委组织本地区企业积极申报,对申报企业进行材料初审和排序,并向省经信委出具推荐意见。
(二)省经信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三)省经信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审核确定浙江省第四批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初选名单。
(四)省经信委在门户网站上公示初选名单,对公示反映的问题组织调查核实,确认无误后正式公布评选结果。
三、材料报送要求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企业基本情况资料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2、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申报表(电子版可从省经信委信息资源与基础设施处网站下载)。
(二)申报企业应保证内容和数据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或内容、数据失实的,经信部门将终止其申报。
(三)请各市经信委于11月12日前将汇总排序后的企业申报材料报省经信委信息资源与基础设施处,同时报送工作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附件:浙江省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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