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规)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人就新规做了研读,现将心得分享给到大家:
一、确立监管主体
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二、明确监管的行业边界
界定了什么是区块链信息服务:
是指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也就是说,信息服务是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而且信息服务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社会工作提供。
但对于什么是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并没有详细描述。
可以理解为基于区块链的底层技术或者由此构成的系统,如:基于时间戳的链式区块结构、分布式节点的共识机制、基于共识算力的经济激励和灵活可编程的智能合约等。
三、定义监管的对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者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
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区块链信息服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在监管的对象中使用了节点这一区块链行业用语,让监管对象覆盖的更为全面。
四、采取备案制而非许可制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填报《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
采取备案制而非许可制,给了区块链行业更大的创新空间,管理层也希望这个新兴的行业能有更强的活力。
《备案登记表》填报内容主要包括服务提供者、服务类别、服务形式、应用领域、服务器地址等信息。
网信办需要按规定进行公示。
如果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注销服务项目、平台网址等事项的,应当在变更、注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五、备案基础上再实行年审
公示后,各地网信办根据备案材料情况,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不备案的,在20个工作日内说明理由。
这一点,给各地的网信办工作提出了效率的要求,不得无故拖延备案工作。
备案后,在提供服务的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网络平台显著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
备案之后还需要在每年规定时间内履行年度审核。
六、身份验证与签订服务协议
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服务使用者进行基于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
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服务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七、处罚措施
在处罚措施方面,新规提到相关的情形,网信办等有关部门将采取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甚至暂停或关闭服务的处罚措施,如果构成范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八、关于新规的不足之处与建议
1.该新规是对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的监管,但对区块链应用层面比如区块链金融、数字资产等没有明确,这对区块链应用层面的创新依然是个很大的缺憾;
2.对服务使用者进行基于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移动手机号码的验证,这里有些严苛。如果服务使用者不需要注册就能使用服务的,则没有身份验证的必要。
3.备案之后如果有变更、注销,已经要求办理变更和注销手续,但同时又要求每年年审。显然,这里年审已经没有必要了。还有每年的年审可能耽搁或消磨掉一些创新。
4.上线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需要进行安全评估,但对安全评估的内容和要求缺乏相应的指导。
九、什么才是区块链行业最大的风险?
没有监管才是区块链行业最大的风险。
区块链需要监管,也呼吁监管。
但在监管的同时,需要兼顾创新的成长空间,既要给企业立下规矩,又要让他们有足够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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