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福建省行业发展具有引领性的重大项目可给予连续支持,支持年限不超过三年,单个项目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为规范福建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9月20日,《福建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多举措促数字经济加快发展。
该《管理办法》所称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福建省级财政2018-2020年每年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
根据《管理办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加快数字福建建设,实施大数据发展战略,推进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加大对数字经济重点领域、重大项目和应用示范支持力度,鼓励自主创新。
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支持建设数字经济领域重点公共平台、实验室、企业创新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支持开展数字经济区域性、行业性试点示范,支持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共享经济、卫星应用、虚拟现实、区块链等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创新应用等。
《管理办法》提出,投资补助根据年度工作确定重点支持方向、补助方式及标准,其中对企业实施的项目投资补助主要用于软硬件建设,原则上采用竞争性评审方式。主要有:
(一)创新平台补助。对企事业单位(包含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投资建设的数字经济领域实验室、企业创新中心、研究院(所)等,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对福建省行业发展具有引领性的重大项目可给予连续支持,支持年限不超过三年,单个项目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二)行业平台补助。对符合数字福建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投向、由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服务范围为区域性或全省性的重点行业公共平台,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三)试点项目补助。支持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县(区)深入开展“互联网+”等信息化试点,对符合规定的试点项目,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助。
(四)示范应用补助。对企事业单位实施的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共享经济、卫星应用、虚拟现实、区块链等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应用示范工程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五)购买服务补助。互联网企业购买数字福建(长乐)产业园等数字经济重点产业园区的数据中心服务,按企业每年费用的3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年补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支持数字福建技术支撑单位通过集中购买服务方式购买云计算等数字经济基础设施和公共平台服务。支持省直部门、单位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开展信息化应用和服务。
(六)龙头企业落户奖励。对数字经济龙头企业在福建省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七)基金投资奖励。鼓励金融机构、产业资本和其他社会资本设立市场化运作的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卫星应用以及其他数字经济细分领域的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福建省未上市数字经济企业,年度投资总额达5000万元(含)以上且投资期限在3年以上,按其当年实际投放投资总额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八)首超奖励、创新(产品)大赛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4000万元、1亿元的互联网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评选的数字经济重点领域优秀创新产品,分档次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对社会第三方机构或业内知名企业组织开展全省数字经济创业创新大赛,每赛次安排不超过500万元大赛奖金。
(九)正向激励。对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推进数字福建建设和数字经济发展实施正向激励。对考核排名前3位的设区市(实验区),分别按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各地用于推进信息化建设和数字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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