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试点应用“税链”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开具通用类发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决定选择部分纳税人试点应用“税链”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开具通用类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链”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开具的通用类发票是无纸电子化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其他税务部门认可的开票软件所开具的通用类发票相同。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发票的版式文件。
二、“税链”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试点工作将分期分批逐步推广。试点纳税人要妥善保管开票方的用户身份,确保发票开具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安全。取得“税链”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进行查询验证,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有权拒收。
四、“税链”区块链电子发票平台试点工作将分期分批逐步推进,试点纳税人范围等有关安排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通知。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票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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