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深圳市螃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尹柏霖发文控诉,前员工燕某在游戏上线测试当天(2017年12月15日),锁死服务器与电脑,并恶意失踪,致公司损失惨重。
据尹柏霖陈述,公司最终关门,个人负债百万。
当被人问起当时为什么会高薪招来之前并不熟悉的燕某,尹柏霖解释是项目进程紧急所致,并称对燕某以合伙人身份待之。
燕某随后在网络上发文否认了对其的指控,并称自己也是公司股东,不会故意想让公司受损。
事实真相究竟如何,可能我们无法完全得知,但是我们发现在创业者中常见的思维错误,那就是:把合伙人身份错误地当作了用来交换对方忠诚度的交易筹码。这也是合伙指南在一些企业内部演讲中提到过的概念。为什么“合伙人的身份”不能拿来当交易呢?原因是:
1、首先,合伙人,这不是一个职位。就像股东这种称呼,也不是一种职位。只有职位,才能拿来当作聘用时的谈判条件,其他身份是不可以的。
2、其次,合伙人这种称号,是一段关系的结果,不是一段关系的原因。这和结婚类似,必是双方感情到了一定的地方才会结婚互为配偶身份,而不是因为结了婚就有了感情。
3、最后,合伙关系的本质特点之一就是较高的互相信任,但信任从来不是因为名份而来的。
很多人以为,只要自己能看人看得准,就能避免前面提到这类风险,但是事实上没有人能够在短期内保证看准哪个人。最关键的是要合理化各类关系,短期相识的,本来就不应当给予合伙人的身份,更不应当给予合伙人般的信任和权限。业务再紧急,有些底线还是不能乱的,尤其是在人这方面不能乱。企业家常说,所有资源中,人是最重要的。相对应的,所有的风险中,人也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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