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科技革命正在强烈而深刻地撼动旧局、推动变局、塑造新局。在此背景下,亟待探索加强人工智能时代意识形态工作的新路径。
7月8日的《学习时报》刊登了上海交通大学副校长王伟明的文章,对此进行深入分析。
对于人工智能的发展,人们一般将其区分为弱人工智能、强人工智能和超人工智能三个等级或三个阶段。
无可否认的是,即使当今作为主要形态的弱人工智能的发展,对人类社会所产生的震撼也是重大乃至革命性的,其理论和实践意义呈现出多面、深刻且复杂的面相。
一方面,它可以大幅度提升社会生产力和劳动效率,解放人的劳动,丰富人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变革;另一方面,它又给人类社会的发展提出了诸多现实和深远的挑战。
就长远影响而言,在可以预期的未来,人类将不得不面对“人能否制造出有意识的机器?”“人工智能的演进是否会形成新的文明形态?”等重大问题。就现实挑战而言,它更是多重、复杂的。就其对当代中国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建设而言,这种挑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其一,人工智能革命造成的社会变迁淡化了两大意识形态的差异。新科技革命导致人们把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到科学技术层面,减少了对文化和传统意识形态的差异与对立的关注,具有明显阶级属性的意识形态也或将被淡化和弱化,跌入新科技革命带来的意识形态陷阱。
其二,人工智能革命境遇下的传播方式引发社群区隔和价值偏向等现象。人工智能的发展使得社会关系智能化和虚拟化,过度沉溺于虚拟空间易造成自我封闭,主体的社会交往能力与群体意识逐渐下降,加剧社群区隔。
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媒体平台和资讯终端开始采纳“算法+推荐”模式,用户的兴趣和注意力被锁定在既定范围内,受众的信息域被窄化,个性化的算法推荐破坏了信息呈现的全面性和多样性,部分信息被智能遮蔽和过滤,人的思维被算法规制。
这不仅使受众失去了全面获取信息的权利,影响个体的信息选择,而且受众的实践和观念活动易受“算法+推荐”模式的设计者之主观意图的影响而出现价值偏向和行为偏向。
其三,人工智能革命将带来隐私安全保护和主体性界定等伦理难题。迈入信息化、智能化时代,人们的生活正在成为“一切皆被记录的生活”。各类数据采集设施、各种APP等应用系统能够轻易地获取个人的各种信息。
通过大数据分析和云计算,大量看似杂乱无章、没有什么关联的数据被整合在一起,就可能“算出”一个人的性格特征、行为习性、生活轨迹、消费心理、兴趣爱好等,甚至“读出”一些令人难以启齿的“秘密”。
如何保护每个公民的隐私?与此同时,人工智能体或机器人是否是具有法律和道德意识与行为能力的主体?一旦人工智能体触犯了他人利益造成社会损失,其责任的追究究竟应由研发者、运营者还是使用者负?什么样的人工智能体可以算得上是具有自主行为能力、有法律和道德意识、需要为自己的社会行为负上法律与伦理责任的机体?
对于这些人工智能发展给伦理和法律带来的主体性界定等难题,迄今尚未达成明确共识。
人工智能在意识形态领域所带来的多重和复杂的挑战,表明其发展具有强烈的意识形态属性。为此,必须从加强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建设的高度,创新人工智能时代意识形态工作的路径,推动人工智能在人们日常工作、学习、生活中的深度运用,创造更加智能的工作方式和生活方式,处理好人工智能在法律、安全、就业、道德伦理和政府治理等方面提出的新课题,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准确把握人工智能的发展规律和基本特点,实现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有机统一。科技革命的发展规律表明,人创造使用机器从来都不只是单纯地利用和改造自然,同时也是改造社会和人自身。
马克思的人机关系辩证法给我们的最大启示是,人—机关系的实质是人—机—人的关系,讨论人机关系必须把生产力范畴和生产关系范畴紧密结合起来,必须把技术问题与社会问题紧密结合起来。同时,人工智能的发展应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最终目标。
因此,基于人的本质和人类创造活动的本来意义,人机和谐共生应是人工智能时代的“轴心原则”。人工智能境遇下的意识形态工作应该适应这种人和机器相互关系发展的新态势,而不是用落后于时代的陈旧观念形态去束缚人工智能的发展。
面对人工智能发展进程中可能会出现的一些偏差,可以通过规范和引导,使得人工智能沿着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相统一的方向前行。
合理引导人工智能利用主体的价值偏好,实现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辩证统一。在人和人工智能这一对矛盾中,矛盾的主要方面理所当然是人工智能的利用主体。主体以何种价值取向、价值偏好对待人工智能技术,决定着人工智能给人类带来的是福祉还是灾难。
因此,正确处理人和人工智能的矛盾关系,首要的还是引导人工智能利用主体树立科学的价值观,形成有利于人类社会和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的价值偏好。
为此,有必要深入研究人工智能利用主体的价值偏好、形成原因、主要特点和变化轨迹,在此基础上旗帜鲜明地倡导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相统一的社会主流价值观,正确处理好人和人工智能的相互关系。
在不断地发现、分析和化解人、社会、自然三者的矛盾关系中,在人工智能由低到高的不断前行中,与时俱进地实现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有机统一,促进人工智能和人类自身的健康发展。
建立促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的伦理规则,实现中国原则与国际话语的相互统一。不同于一般科学技术,人工智能的开发与应用直接关乎伦理道德和人的权利、尊严等根本性问题,需要适时建立促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的伦理规则。
一方面,可以针对人工智能使用中的隐私安全、责任认定、伦理困境等问题,推动“以规则为基础的治理”与“以伦理为基准的设计”高度契合的人工智能规则治理方式。该方式主要体现为旨在约束人工智能引发社会风险的相关伦理规范、政策体系和法律法规。
另一方面,世界各国在人工智能治理上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人工智能发展被提升到国家战略高度,开启了我国人工智能变革与创新的新时代。我们应该利用有利条件,力争成为未来全球人工智能治理规制的重要设计者、标准的制定者和伦理价值的倡导者,为人工智能全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赢得国际话语权。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王伟明(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学副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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