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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股权众筹,很多人深陷其中,该如何防范风险?

众筹,顾名思义就是向大众筹集资金,这种模式主要是初创企业或者新项目通过因特网将自己的创意或设计展示给普通大众,吸引大众的眼球并争取能够获得大众的资金支持。

目前,我国的股权众筹运作模式主要有两种:“领投+跟投”和“无领投”。“领投”顾名思义就是由具有一定该领域业务经验和风险防控能力的投资人带领大家一起投资,他们需要事先对项目进行考察并向大家介绍项目的相关内容,传授自己积累的投资经验,同时有些项目中有获得该项目奖励或跟投人利益分成的权利。

而“无跟头人”的模式中各个投资人的权利义务相同,并没有领投人进行经验介绍,一切均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或者投资经验进行收益和风险的管控,因此在实际的投资中这种模式的投资人大多是有经验的投资人或者天使投资机构等。

不过,众筹平台为了规避法律风险,也往往会设置严格的投资人资格审核制度,只有符合资格的人才能进行因特网众筹投资。同时,股权众筹投资往往采取“领投+跟投”的投资机制,领投人确定投资的项目、金额以及股权比例,作为一个投资人对众筹项目进行投资,以此来规避刑法对人数的限制。在笔者看来,众筹平台虽然设置严格的投资人准入资格,但是项目发起人依然没法对投资人具有针对性和预见性,这样的方法很难将投资人认定为特定对象。对于领投跟投的机制,表面上一个领投跟投组织是一个整体的投资人,但却包括了很多自然人投资人,如果出了问题,这些自然人投资人都会出来追究项目发起人和众筹平台的责任。因此通过领投跟投组织的机制进行投资,对象人数的确定应当还是以实际参与投资的自然人的总数来算。

然而,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是,股权众筹很容易卷入金融诈骗、股权传销之中,当前也有很多不法组织利用巧设各种名目的股权众筹方式,来进行捞钱,不少人,不管是普通工薪阶层,还是中小企业主,都或多或少的卷入到股权众筹的漩涡之中,因此,我们应该如何防范股权众筹,特别是结合了因特网因素更具有隐秘性的股权众筹风险呢?

1 完善因特网融资立法

目前我国股权众筹业务虽然如火如荼的发展着,国家也给予这种模式合法的地位,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实际操作中仍然有大量业务处于灰色地带,甚至是违法地带,因此每年查处的违规网络平台就有几十家之多。小编认为,现在立法机关首要的任务就是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不能仅仅靠规范性文件调整,而更应该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去具体明确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在原则性的规定之下划清具体的业务模式,只有在清晰的法律规范之上,才能够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目前能够调整股权众筹的大多是规范性文件,例如众筹界的“基本法”———《指导意见》,但是在法律的层面就只有《刑法》中的相关规定或是《电子签名法》、《证券法》等与众筹业务相关的法律条文,因此我国的众筹特别是股权众筹的法律体系完善任重道远。

2 尽快建立适应创新发展的监督与管理体系

监督与管理体系是因特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和最直接手段,一方面要为因特网金融良性发展留出发展的空间,另一方面又要为其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所以如何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我国,2015年出台的《指导意见》中就指出了因特网金融发展的总体原则,即“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其中因特网支付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督与管理,网络借贷、因特网信托业务、因特网消费金融由银监会负责监督与管理,股权众筹、因特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督与管理,同时中国人民银行还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业务进行监督等。

但是我国的各行各业监督与管理不能只停留在纸面上,而是要确保监督与管理细则能够得到彻底的贯彻落实,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合作,加大处罚力度,及时对不合格的经营机构进行整改或取缔,并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机构负责人身上,切实维护我国因特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

3 加强因特网融资行业自律

在建立有效的监督与管理机制的前提之下还需要发挥各行各业协会的沟通政府、市场和企业的桥梁作用,进一步加强各行各业自律管理,建立各行各业公约和惩罚机制、规范各行各业行为、引导各行各业发展、保障公平竞争、调解处理各行各业矛盾、树立各行各业相关数据等。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国因特网金融各行各业的自律管理并提高整个行业的自律性,经国务院批准,我国首个国家级因特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中国因特网金融协会”于2016年3月正式在上海挂牌成立,其首批会员单位包括来自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期货、信托、资产管理、消费金融、征信服务以及因特网支付、投资、理财、借贷等业务领域的437家机构,基本覆盖了因特网金融的主流业态和新兴业态,对引导整个各行各业健康运行、保护消费权益等方面就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4 加强社会征信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因特网股权众筹的风险与信息的不对称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信用体系的健全对于我国整个因特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相比西方发达国家200多年的信用市场,我国直到1992年才逐步建设相应的信用体系,目前仍然十分不完备。

在这样一种情况之下,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持续推荐征信体系的建设与完善。一方面,要加强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因特网金融企业依法建立信用档案,并尽可能将其纳入央行征信系统,扩大信用记录的覆盖面并加强信用记录的共享,有效化解风险信息的不对称并强化对守信者的激励和失信者的约束。

另一方面,要加快鼓励专业的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类似于美国的FICO等)的快速发展,准确得揭示因特网金融服务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以及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等级和偿债能力,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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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链接https://kuaibao.qq.com/s/20190819A06F0F00?refer=cp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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