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之后,各大律所的Newsletter都更新得差不多了吧。
闲来无事去某知名法律数据库逛逛。这么多年过去了,还是那个熟悉的配方、熟悉的味道。闭着眼睛都能模仿出来。
随便抓一个条款来说说吧,第十七条第三款中有一句话: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某知名法律数据库提供的翻译如下:
“The amountof compensation for damage caused by any unfair competition act to a business operatorshall be determined depending onthe actual losses suffered by such operator as a result of the infringement; where it is truly difficult to work out the actual losses,such amount shall be determined in accordance withthe benefits obtained by the infringer from the infringement.”
先分析中文语言特点。
这句法律条文所采用的语言结构,在中国的法律法规中非常普遍。
首先,由于法律条文的规定需要具体、明确,因此对作为主题的主语进行了修饰限定,采用的是常见且几乎唯一的定语+定语标志“的”+中心词的结构。
其次,加入修饰成分之后,主语变得很长,所以在主语后使用逗号断句。
再次,针对主题,法律规定了两种判断标准:原则规定和例外规定。原则上(即损失可以计算时),按照侵权所受损失标准确定赔偿数额;例外情形下(即损失难以计算时),按照侵权人所得利益标准确定赔偿数额。为使行为后果的表述简洁、明确,两种处理方式之间,采用的是平行结构,重复的“按照……确定”即是平行结构的标志。
综观全句,中文句子主干是“赔偿数额按照……确定”,表述符合规范、简洁、明确。
再分析原翻译的语言特点。
首先,最直观的感受是,原翻译沿用了中文的句子顺序。不仅在分句范围内翻译,而且照搬了中文逗号、分号等标点符号。这种处理方式在初级翻译的英文翻译中非常常见。
其次,由于英文较少出现无主句,为了语言结构的完整以及与前句主语和谓语保持一致,原翻译重复了主语such amount、谓语shall be determined in accordance with。这种处理方式不能说是错误,但是由于重复,作者浪费了很多词,读者的思维也需要比较跳跃才能捕捉到核心信息。
再次,这个in accordance with很是调皮,分明想表达和depending on一样的意思,却换了身衣服,这下把中文原本美好的平行结构破坏了。可能是商业翻译做多了,也可能是经验有限,还不能很好地拿捏法律语言严谨和灵活之间的界限。初级翻译的作品中经常会看到这样的小随性。
最后,顺便说两个细节。
把“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理成unfair competition act没有错,但是我个人认为act可以省略,因为competition本身一定是act。当然,加入之后,会更加强调这是一个行为。
类似地,truely difficult中的truely一词也是常见的废话。根源在于中国法律条文中大量存在“确有必要的”、“确有困难的”这类表述。这个“确”字的存在,语音意义大于语义意义,但一般翻译不敢不翻。然而,本条的中文里根本没有“确”字,可能翻译自己啰嗦习惯了,没把持住。
给个修改版本做参考吧,还是点到为止,以最小改动为原则,不润色。
The amountof compensation for damage caused by unfair competition to a business operatorshall be determined depending onthe actual losses suffered by such operator as a result of the infringement,or,where it is difficult to work out the actual losses,the benefits obtained by the infringer from the infringement.
修改思路:
引爆点是把原翻译分号改为逗号,从而调整了整个后半句的规格。
不要小看一个标点符号。由分号降级为逗号之后:
结构方面,我可以利用一个简单的连词or打通整句话的任督二脉,把两种判断标准连接起来。而这两种判断标准,使用名词短语就够了,根本用不着主语和谓语第二次出场。
修饰成分方面,由于英文状语灵活多变,可以放在句尾,也可以原地不动处理成相对独立的插入语成分。
最终的结果是,调整一处标点,删除了重复的主语和谓语(这里是翻译的变),恢复了平行结构(这里是翻译的不变)。
以变求不变,以不变衬托变。
如此一来,读者有没有轻松一些?
总结时间到。
首先,切记本文只是提供一个判断和调整句型结构的思路,不要把参考译文当成唯一标准。译无定法。翻译中没有永远的变或者不变。变是建立在尊重目标语言习惯基础上的。不变是建立在继承原文优点基础上的。永远需要判断。
审稿时,我个人并不喜欢动辄对原文抽筋扒皮,开膛破肚。审稿的目的是帮助别人把控质量,不是让你自己卖弄才艺。能修改两个字解决的问题,尽量不要动用三个字。能用两块钱的国产药解决的问题,干嘛当成绝症一样往死里开药?往好处说,是对译者最大限度的尊重。往坏处说,商业环境需要效率,我喜欢在没有必要浪费时间的地方偷懒。
其次,句型结构是翻译和审稿时需要判断的第一个问题。
照搬原文总是很容易的。然而,想要真正做到表述正确、流畅,需要有意识地超脱原文结构、表述、标点的束缚,在整句话范围内,立足于目标语言的特点进行谋划。
再次,平行结构是法律文本中非常常见的结构形式。其中,法律条文由于需要实现简洁、明确的目标,句型结构相对固定,大量采用平行结构表述形式。
平行结构不仅可以解决一系列中文法律条文翻译的句式结构问题,而且是提高英文表达简洁性和流畅性的重要手段。当然,这一结构的作用绝非仅此而已,日后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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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s法律翻译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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