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读
维护互联网内容生态的有益性并不是一个虚无缥缈的价值高调,而应当是互联网文化的每一个实践者的自觉。
9月初,一款名叫ZAO的App迅速火了起来。这个App可以对视频中出现的人物的脸进行编辑,将其换成自己的脸或其他素材中的人脸。不过在火了几天之后,对ZAO的质疑就排山倒海而来了:当我们可以肆意地更换视频中的人脸来满足自己获取某些快感的需求时,那么真实和虚假的边界究竟在哪里?又该如何确保这一行为不会触犯法律和道德?
事实上,具有换脸功能的应用早在2017年就在欧美国家出现了。最具代表性的莫过于FakeApp,这款应用使得完全不懂技术的人也能制作换脸的假视频。其后,大量侵犯肖像权的事件相继发生,有一些甚至导致了严重的伦理问题,比如曾有人将色情片女主角的脸换成某电影明星的脸。在2018年美国的中期选举期间,正在风口浪尖上的“换脸术”被大量网民用于攻击自己不喜欢的政客,其以假乱真的效果蒙蔽了无数人。
如果我们在苹果的应用商店中做简单的检索,会发现“换脸术”其实不过是无数种用于造假的App之一。技术已经发展到可以让基于数字平台的任何形式的造假都轻而易举完成的程度。比如,一款名叫FakeText的App就是专门用来制作假手机短信的,用户可以用这款App制作出完全没有痕迹的手机短信截屏。一些从事网络迷因创作的网民会使用这款App制作搞笑的病毒表情包,但自然也有人通过假的短信图片去行骗,从事违法勾当。目前在售的具有伪造短信功能的App不下十余个。此外,还有可以伪造通话记录的FakeCall系列,以及伪造社交媒体聊天记录的FakeChat系列等,这些App在自述文档中无一例外强调“仅用于玩笑”(only for pranks),但开发者并不能干涉用户的具体使用行为。
这些应用的风靡,令人们感慨“眼见为实”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无论文字、图像还是视频,都可以被轻而易举地编辑和伪造,而无论欧美国家还是中国的互联网法律体系,都尚未就此实现针对性的立法。2019年美国众议院就换脸App的法律风险召开听证会,也只不过是敦促各大平台出台相应的政策,避免假信息误导民众。但显然,这类App导致的问题不仅是“误导民众”而已。随着每个人在互联网空间里留下的数字印记(digital imprint)越来越多,这类擅长以假乱真的App实际上是为互联网文化的发展提出了一个严肃的伦理问题:在数字技术的语境下,我们是不是应该对“真实”的内涵进行重新界定?应该以何种手段来约束媒介内容生产者追求“真实”的手段?
技术哲学家Michael Madary和Thomas Metzinger曾在一项针对虚拟现实的伦理问题的研究中指出,数字技术的过快发展导致人们对潜在有害内容警惕的速度跟不上对新内容形态追捧的速度,而期望通过操纵数字技术控制大众、攫取利润的各种政治经济力量往往利用人的这种认知滞后性,在短时间内迅速建立稳定的控制模型。这也就意味着,在大众充分意识到一种新的内容生产方式的危害性之前,各种社会力量或许已经完成了对这种生产方式的机制化,任何法律政策上的修补措施都能降低这种危害性,而不可能将其完全消除。
在很多情况下,这种违背真实的数字化内容都是打着“无伤大雅”的娱乐的旗号流行起来的,它尝试通过温水煮青蛙的方式,让用户放松警惕。当网民把名画“蒙娜丽莎”的脸换成自己的脸时,他所获取的的确是一种无害的快感;可当他开始随意将网络上搜集而来的他人的照片更换到自己手机里储存的任意视频中时,这种快感已经突破了真实性的边界,甚至埋下了伦理的隐患。这显然并不仅仅是隐私权的问题,更关涉数字信息内容的个体化生产的一般性道德法则。
从立法的源头严格约束此类App的运营是解决上述问题最直接的办法,关键在于确保App的开发和运营方承担实际的法律责任,而不是简单“甩锅”给消费者。UGC生产模式的“权责自负”原则其实是高科技公司通过打擦边球、时间差的方式寻找新的盈利模式的策略。企业逐利自然无可厚非,但任何经济行为都必须有法律和道德考量。维护互联网内容生态的有益性并不是一个虚无缥缈的价值高调,而应当是互联网文化的每一个实践者的自觉。
(作者为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
【文章摘自《青年记者》10月上】
编辑: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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