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对网络安全作出的系列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省政府“深化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工作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相关要求,近日,省发展改革委印发《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网络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办法的出台,对保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网络和信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暂行办法》突出四大方面特点:
一是保障全过程。保障信用平台信息归集、加工、应用、反馈等各个环节的网络安全。
二是责任全覆盖。根据省政府数字化转型总体架构及相关部门、市县在信用平台建设应用过程中的角色定位,明确平台管理、建设、维护和使用等相关主体的责任。
三是要素全体现。注重技术防护、管理保障双管齐下,重点强调基础设施安全、数据安全、使用安全等技术要素以及制度、人员、项目、经费等管理要素。
四是建立长效机制。通过《暂行办法》的制定执行,建立信用平台网络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加大网络安全投入,提升网络安全标准,优化网络安全保障。
《暂行办法》对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网络安全、办法适用范围以及安全保障的基本原则等进行了定义和说明,并明确了平台安全四大责任部门及其主要职责分工。省发改部门主要统筹协调,总体推进平台建设、运维和运行,指导平台使用和指导管理规范制定,督促安全保障责任落实。省公共数据工作机构(主要是省大数据局)对其负责的电子政务网络、电子政务云平台、公共信用信息库等提供安全保障。省公共信用工作机构(主要是省信用中心)负责平台建设、运维,推进安全检查、风险信息收集、通报预警和应急处置等。使用部门主要是获取公共信用数据、产品和服务等的部门,以及获取过程中涉及地方的公共数据工作机构和公共信用工作机构等,要求合法合规使用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暂行办法》还从技术层面对基础设施、数据和使用安全,从管理层面对制度、人员、项目管理和经费保障等明确了要求,同时对监督职责和安全事件的责任承担等作出了规定。
《暂行办法》的正式印发实施,将有利于加强浙江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安全保障工作,使相关工作统分结合、有章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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