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山东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为了规范电子政务建设与发展,推进政务数据共享与开放,提高政府服务与管理能力,优化营商环境,《办法》规范了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管理,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建设、管理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办法》明确了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根据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的集约化要求,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各级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分工。省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省级电子政务云节点,并统筹全省电子政务云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监管,建立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云服务管理体系。设区的市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电子政务云节点的建设、运行和监管,并将建设方案报省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不得新建电子政务云节点;已经建设的,由设区的市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规定逐步归并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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