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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的有关要求,推动网络平台货运健康规范发展,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我们组织编制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建设指南》和《部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接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9年9月24日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及《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严格操作规程,完善平台功能,加强安全管理,提高服务品质。

一、网络平台服务功能

(一)线上服务能力要求。

网络货运经营者线上服务能力应包括以下条件:

1.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公司名称与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人名称一致)。

2.符合国家关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要求(单位名称与网络货运经营申请人名称一致,建议取得三级及以上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及相关材料)。

3.网络平台接入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

4.具备本章“(二)功能要求”的功能。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的网络货运申请者相关信息进行线上服务能力认定,认定合格的,开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详见附件)或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官网公示。

(二)功能要求。

1.信息发布。

网络货运经营者依托网络平台为托运人、实际承运人提供真实、有效的货源及运力信息,并对货源及车源信息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发布、筛选、修改、推送、撤回等功能。

2.线上交易。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通过网络平台在线组织运力,进行货源、运力资源的有效整合,实现信息精准配置,生成电子运单,完成线上交易。

3.全程监控。

网络平台应自行或者使用第三方平台对运输地点、轨迹、状态进行动态监控,具备对装货、卸货、结算等进行有效管控的功能和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应记录含有时间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实时行驶轨迹数据;宜实时展示实际承运驾驶员、车辆运输轨迹,并实现实际承运人相关资格证件到期预警提示、违规行为报警等功能。

4.金融支付。

网络平台应具备核销对账、交易明细查询、生成资金流水单等功能,宜具备在线支付功能。

5.咨询投诉。

网络平台应具备咨询、举报投诉、结果反馈等功能。

6.在线评价。

网络平台应具备对托运、实际承运人进行信用打分及评级的功能。

7.查询统计。

网络平台应具备信息查询功能,包括运单、资金流水、运输轨迹、信用记录、投诉处理等信息分类分户查询以及数据统计分析的功能。

8.数据调取。

网络平台应具备交通运输、税务等相关部门依法调取数据的条件。

二、服务流程及要求

(一)信息审核。

1.托运人信息。

2.实际承运人信息。

(二)签订合同。

(三)运输过程监控。

网络货运经营者不得虚构运输交易相互委托运输服务。

(四)交付验收。

1. 交接装货。

2.交付卸货。

(五)运费结算。

1.结算流程。

2.支付方式。

(七)保险理赔。

(八)投诉处理。

(九)信用评价。

三、安全及风险管控要求

(一)安全生产管理。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应急管理。

3.安全人员考核。

(二)信息安全管理。

1.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2.加强信息使用管理。

(三)司机权益保护。

(一)数据交换。

(二)信息服务。

(三)运行监测。

(四)行业监管。

(一)通信网络。

(二)软硬件平台。

(三)安全系统。

关于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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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链接https://kuaibao.qq.com/s/20190929A077SJ00?refer=cp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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