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政策专列为大家带来的是
科技创新券专题
我们将和大家一起分享
国家科技创新券的政策亮点
一些省市科技创新券的经验
当然
还有广东科技创新券的政策解读~
2004年,自荷兰首创发布针对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券政策以来,世界各国陆续开始借鉴并发展科技创新券,科技创新券政策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均取得了不同层次的实施效果。
目前,国内部分地方已经实施了科技创新券政策,形成了一系列经验、做法和模式。
本期科技政策专列对近两年来国内部分地市出台的科技创新券相关政策进行汇总和梳理,为我省完善科技创新券发展提供经验借鉴。
一、国家层面科技创新券相关亮点政策扫描
2018年12月,为推动科技创新券政策规范实施,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起草《关于规范实施科技创新券政策的指导意见》(国科区函〔2018〕3号)向各省市科技、财政部门征求意见,其主要文件精神如下:
一是分类引导创新券政策推广
鼓励有条件的地市结合实际开展创新券工作,丰富基层科技部门服务创新创业的工作抓手。对于已实施创新券政策且基础、成效较好的省份,鼓励将创新券作为政府创新投入方式,推动科技资源共享;对于初步开展或拟开展创新券政策的省份,鼓励对标先进,加快创新券政策在本地的推广普及;对于创新券工作相对薄弱、不具备全面推广基础的省份,可以在高新区或部分地市先期开展试点。
二是建立创新券信息服务平台
利用国家已建成的科研仪器设施等科技创新资源共享信息网络凭条,建立国家创新券信息服务平台。在地方审核准入的创新券服务机构基础上,遴选汇集信誉较好、服务水平较高的科研服务机构信息,构建国家创新券服务机构库,在国家创新券信息服务平台上公开,并做好服务机构及相关信息的动态更新。
三是开展创新券区域互联互通试点
指导和推动具备条件、意愿强烈的省份率先开展创新券区域互联互通试点。探索相关省份通过签署合作协议形成服务机构互认、服务内容互通、服务平台衔接的区域创新体系,支持企业和团队跨省购买科技服务,促进创新资源在更大范围开放流动。
四是深入推动“创新券+”
鼓励各地市通过限定支持对象、支持内容、兑现比例等,使创新券有针对性的加载政策杠杆,实现对创新活动的定向引导,发挥创新券对重点工作的精准支撑及对重点问题的精准突破。
二、国内部分省市科技创新券的经验做法
(一)北京:《首都科技创新券资金管理办法》
1.创新券的形式及支持范围
创新券支持对象为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同时可选择1-2个重点领域进行重点支持。
对其与指定实验室围绕科技创新创业开展的测试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技术解决方案或购买新技术新产品(服务)等科研活动给予资助。
申请创新券支持的项目,除创新券专项资金外,未获得过任何财政资金支持。
2.支持方式
创新券采用网络认证的模式,在每一个申报周期,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申请创新券的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
3.申请与发放
由推荐机构组织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申请创新券。
对于每年选定的重点支持领域,符合条件的专业服务机构也可以作为推荐机构,组织本领域的企业申请创新券。
推荐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发放创新券。
4.拨付与兑现
专业服务机构对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实验室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科研服务。完成科研服务活动后,需及时登记对应的合同内容及金额。取得申报系统自动生成的唯一标识验证码后通过信息系统与合同内容绑定,完成创新券收取。
市科委根据创新券工作任务书将创新券资金拨付到各实验室依托单位或专业服务机构。各实验室依托单位或专业服务机构依审查结果将先期拨付的创新券资金兑现到实验室。未通过审核的创新券项目,由专业服务机构将创新券资金退回。
创新券制度终止前,将指定最后兑现期限,并停止创新券的发放工作,不再接收创新券相关申请,创新券按实际面值进行兑换。
(二)上海:《上海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
1.申请使用主体
申领创新券的企业,应当是注册在本市的独立法人,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有关要求。申领创新券的团队,应当是已入驻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或众创空间,尚未在本市注册成立企业的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不少于3人)。
2.服务机构
有意愿在服务交易中收取创新券的服务机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列入创新券服务机构名录。管理中心经审核、公示后,将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予以公布。
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注册在本市的独立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具备相关专业服务能力,注册2年以上,专职人员有相关业务经历;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无不良记录。
根据《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提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应当积极申请列入创新券服务机构名录,相关服务业绩作为市科委组织实施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评估与奖励的重要依据。
3.申领和使用
登录上海市创新券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统称“在线”)申领创新券,并在线将创新券支付给服务机构用以购买相关专业服务。企业或团队购买专业服务所需经费已获得市级财政科技资金资助的,不得使用创新券支付该项服务。每家企业每年使用创新券额度不超过30万元,每个团队每年使用创新券的额度不超过10万元。
4.兑付登记和兑付
服务机构在接受服务委托后,在线提交合同。管理中心对合同中符合当年度服务事项清单的专业服务及相应服务金额予以确认,并按该服务金额的50%拟定创新券使用额度。服务机构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在线提交到款凭证、发票、收取的创新券等材料,申请兑付。管理中心予以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兑付。网上平台常年受理兑付申请,每季度集中拨付一次资金。
(三)重庆:《重庆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
1.创新券的分类
创新券分为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创新券、挂牌企业培育创新券。
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主要用于购买研究开发、科技咨询、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有偿),券面总额为2万元。
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创新券主要用于购买研究开发、科技咨询、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有偿),券面总额为10万元或20万元。
挂牌企业培育创新券主要用于购买研究开发、科技咨询、检验检测、重庆科技创新板挂牌辅导等科技服务(有偿),券面总额为10万元。
2.创新券申领主体
为已入库管理系统,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不属于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当年经管理系统生成并达到一定知识价值信用等级的科技型企业。
知识价值信用等级为A级、B级、C级的科技型企业可申领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每年均可申领一次。再次申领的,须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前一年度,且当年已在管理系统完成年报信息更新。
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创新券的申领主体为市科技局认定的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包括牛羚企业和瞪羚企业)。首次成为牛羚企业的,可一次性申领10万元的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创新券;首次直接成为瞪羚企业的,可一次性申领20万元的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创新券;牛羚企业首次成为瞪羚企业的,可一次性补领10万元的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创新券。
挂牌企业培育创新券的申领主体为高新技术企业、高成长性科技企业或当年知识价值信用等级为A级、B级、C级的科技型企业。
3.接券机构要求
接券机构是指在本市辖区范围内依法成立一年以上,通过接收创新券为科技型企业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科技创新板挂牌辅导、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的专业机构。
接券机构须在重庆科技资源共享平台注册登记、上传相关资质等证明材料,按照内容清晰、价格合理的要求,公布科技服务产品信息。
接券机构应当建立创新券接券内控管理制度,保证服务的真实性、规范性、合理性;应当在服务结束后上传科技服务合同及研究开发成果、检验检测报告、科技咨询报告、挂牌上市确认函等服务结果佐证材料;应当保留原始服务合同、服务过程记录和服务结果等相关证明材料备查。
4.申请兑现
创新券由接券机构申请兑现,每年兑现一次。
市科技局于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受理兑现申请。
科技型企业使用并符合兑现条件的创新券,接券机构应当最迟在次年申请兑现。
高校、科研院所专家受单位授权直接接收创新券并提供科技服务的,由授权单位作为接券机构申请兑现。
接券机构兑现创新券,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是兑现申请;二是兑现确认;三是集中支付。
三、广东科技创新券政策解读
2018年12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9〕1 号),其中在第六条明确提出“改革省科技创新券使用管理,扩大创新券规模和适用范围,实现全国使用、广东兑付,重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业者购买创新创业服务”。
(一)主要内容及突破点
科技创新券是政府将财政科研资金采用发放创新券的后补助方式,引导和鼓励中小微企业创新,支持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大型骨干企业等机构购买技术服务以及开展产学研合作等活动,是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服务的重要手段。
2015 年-2017年我省探索实施了科技创新券补助政策,接下来将在两个方面改革优化省科技创新券使用管理:
一是突破创新券使用的区域限制
推动科技创新券全国使用、广东兑付,促进省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创新券购买全国各地的创新创业服务;
二是改革创新券的使用管理方式
由原来地市受理和兑现科技创新券、省财政资金给予配套的做法,改为省市各自以财政资金按照职权分别开展科技创新券工作,其中省科技创新券由省科技厅直接组织。
(二)适用对象
1.在广东省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创新创业团队和个人应以其入驻的孵化平台运营机构作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孵化平台指各级政府部门认定的科技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创新创业园区等法人实体。
(三)组织实施
1.企业申报
省科技厅官网、广东科技微信公众号发布科技创新券申领和兑现相关申报通知,企业按照科技创新券申报通知在指定的平台开展在线申领和兑现,按要求填写相关申请信息及上传附件材料。
2.组织审核及资金拨付
省科技厅对科技创新券的申领和兑付进行审核、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按程序拨付资金。
3.监督管理
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企业,经核实后将其列入严重失信记录名单,并追缴其财政补助资金。
制作:省技经中心广东科技政策法规与体制机制改革智库、省科技监测中心
【作者】 广东科技智库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广东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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