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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评论受保护:是否恶意差评、构成侵权,有界限

青锋

随着双十一的临近,购物潮有可能再次出现,在这卖家和买家都可能扎堆的时刻,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分歧或者纠纷,广被卖家诟病的消费者差评问题,也有可能会再次出现。那么,消费者什么样的差评会被视作正当,哪些会被视作恶意,构成侵权?有关法官通过一个案例,给大家讲明了界限。

现实中曾就差评是否恶意、构成侵权而走上法庭的一个案例,是消费者李某网购“儿童秋梨膏”,因发现秋梨膏比以前买的商品稀,以及包装盒上的生产日期存在问题与卖家客服发生言语冲突,给出差评。此后卖家以损害卖家商誉提起诉讼。

卖家称,“如果你认为我们销售的是假货,你要提供相关的证明”。而卖家之所以提起诉讼,在于卖家认为,“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他已经通过了厂家、工商、食药监这三个渠道都证明了我们是正规的经销者,我们卖的不是假冒伪劣产品,他依然不肯删除。”因而,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起诉要求李某删除差评、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9800元。

而给出差评的消费者李某称,卖家客服敷衍解释,片面强调自身产品属于正品。同时要求消费者自己做产品鉴定,并拒绝退货退款申请。在此之下,李某认为,自己给出的差评没有侵权。更主要的是,消费者李某认为,自己没有在个人的社交账号上、网络媒体上、在公共媒体报纸电台等其他渠道发布卖家任何负面信息,仅是在淘宝个人的交易平台上,按照淘宝规则发布了差评。同时表明,给出的差评“不只是因为它的货品、产品,还有他们的服务态度”。

看过卖家和消费者双方各自强调的,估计不少人都会认为这是公所公有理,各自站在各自立场强调自己的理由。对此,审理这一诉讼的法庭确认“虽然目前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是,产品包装盒上的生产日期确实给消费者造成了混淆和误解”这一事实,同时认为,“李某发表差评并非为了故意贬损卖家的名誉,不具有主观过错,其行为不构成诽谤、诋毁,加之目前该评论处于屏蔽状态中无法显示,李某同意删除评论的全部内容,因此,李某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是否恶意差评、构成侵权的界限到底在哪里呢?

主审法官认为:“对于消费者来讲,虽然说提出批评和评论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我们的一个合法的权利,但是我们在行使的过程中应该注意理性的去解决问题,不要让矛盾升级。另外不要在网络环境中出现一些刺耳的令人不适的具有人身攻击的语句在里边。”

  • 发表于:
  • 原文链接https://kuaibao.qq.com/s/20191109A05VUH00?refer=cp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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