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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恒都知识产权法律中心
作者|专利无效专业组 金旭鹏
编者|恒都微信运营团队
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进行创造性判断的第一步。
在专利审查指南中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有明确的定义: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它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例如可以是,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最接近和/或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或者虽然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不同,但能够实现发明的功能,并且公开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应当注意的是,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应首先考虑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
上述定义和举例给出了选择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通用方法,在实际操作时应综合地、全面地考虑现有技术与涉案专利之间的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效果等要素,片面地仅考虑了部分要素将导致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错误判断。
案例引出:
请求人请求无效名称为“可方便拆卸的加热槽固定夹具”,专利号为201220436869.7的实用新型专利。
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内容如下:
一种可方便拆卸的加热槽固定夹具,所述加热槽固定夹具安装在光纤熔接机的加热槽部两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槽固定夹具与所述加热槽部卡接。
在新颖性无效理由中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号为CN201188133Y,光纤熔接部的加热加强装置及光纤熔接装置)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中公开了在发热体8两端部分分别设置的光纤夹紧机构6、7,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加热槽固定夹具安装在光纤熔接机的加热槽部两端”,以及公开了,从遮蔽盖9的两端伸出联动杆9a,与光纤夹紧机构6、7的开口窗6a、7a(参照图1B)卡合,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加热槽固定夹具与所述加热槽部卡接”。
从对比文件1的文字表述看,似乎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全部技术特征。
然而,当仔细分析了对比文件1与本专利的内容之后,会发现二者的发明构思、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技术效果都不同。
具体来说,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全部特征“一种可方便拆卸的加热槽固定夹具,加热槽固定夹具安装在光纤熔接机的加热槽部两端,加热槽固定夹具与加热槽部卡接。”
上述区别特征实现了能够方便拆卸安装在加热槽部两端的加热槽固定夹具,解决了如何在加热槽两端设置可方便拆卸的加热槽固定夹具的问题。
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说明书第6页最后一段到第7页第3段):“联动杆9a和开口窗6a、7a之间的间隙较大”、“在左右光纤夹紧机构6、7中的任意一侧设有张力施加机构”,可见,对比文件1其公开的技术方案中所谓“卡合”的连接方式是为了使得遮蔽盖9和夹紧机构6、7联动(并非用于安装加紧机构到加热槽部);在夹具的设置方式方面,夹紧机构6、7二者中只有一者能够相对于加热槽移动(并非在加热槽部两端的两个加热槽固定夹具可拆卸),并且必须在使用中相对于底座部5移动。
与此不同,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加热槽固定夹具通过卡接安装在加热槽部两端,在光纤熔接机工作过程中加热槽固定夹具与加热槽部是不会分离的。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通过“卡接”实现将加热槽固定夹具“安装”在加热槽部“两端”,使得安装在加热槽部两端的加热槽固定夹具“可方便拆卸”。
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目的在于遮蔽盖与夹紧机构联动以及夹紧机构在光纤熔接装置使用中移动,没有对如何在加热槽两端设置可方便拆卸的加热槽固定夹具的问题有任何启示。
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与本专利在发明构思、问题、手段、效果等方面均不同,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不同,具备新颖性。并且,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
上述案例提醒我们,看似与专利属于相同技术领域的对比文件,其实并不适合作为涉案专利的现有技术。应当综合地、全面地考虑对比文件与涉案专利之间的发明构思、技术问题、技术效果等要素之后做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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