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一)政策规定:鼓励科研人员创业。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探索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有关政策(摘自甘政发[2015]63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愿离岗创业或到企业(包括非公企业)服务的应当办理离岗创业手续(摘自甘人社通[2016] 49号)
(二)享受条件: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不含参公事业单位)。
(三)享受(申报)程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及主管部门人事管理机构批准后,由所在单位与离岗创业(服务)人员签订《离岗创业(服务)协议》。协议需注明离岗创业意向(如:服务企业、场所等),明确离岗创业期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离岗创业(服务)期限、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事项,并报主管部门人事管理机构和同级政府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四)待遇标准:离岗创业人员履行协议期间,形成的岗位空缺不得被挤占,其编制、人事关系和职务级别予以保留,工龄连续计算、原岗位任职或聘用时间连续计算,档案工资正常晋升,与离岗前所在单位在职人员同等参加职称评定。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政策与渠道不变,个人缴费部分由离岗创业人员自行承担,通过离岗前所在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离岗前所在单位从签订协议次月起,停发离岗创业人员工资(包括津贴补贴),停发的工资(包括津贴补贴)不得挪用,按规定上交同级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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