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生数据的主体,可以是个人,可以是企业,未来甚至可能是人工智能。既然人工智能可以申请著作权(参考:AI发明有无专利?AI创作有无版权?),那么人工智能可否对其产生的数据主张权利呢?
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讨论不过是刚刚开始,而自然人所享有的权利在法律上则清晰许多。
如果按能否识别出特定自然人,或结合其它信息识出特定自然人来划分,数据可以简单分成个人数据、非个人数据。我们出行、消费、生病、娱乐种种行为都在产生数据,大部分情况下个人数据对自然人本身是没有经济价值的。数据的收集者们采集、汇聚个人数据后,通过算法,或者建立模型进行分析,得出商业应用意义和价值,这过程中凝结了收集者的创造性劳动。
收集者们研究海量个人数据,为企业本身的经营提供商业决策依据,或根据第三方特定需求,分析并转售结论报告,以实现价值增值。
经过收集者的劳动,个人数据具有了价值属性,那么数据生成者可以享有这些价值收益吗?如是,数据收集者的商业投入又如何保护呢?
如果要追溯收集者对个人数据合法性的源头,还必须从“合法收集”开始:收集前必须征得用户同意,使用方式、目的、范围也须征得到用户同意,并应该让用户有权“撤销同意”。
个人数据包括了敏感个人数据、一般个人数据。我们可能未必在乎出行数据,但个人医疗信息、基因数据、金融记录就被认为相对隐私。虽然个人有权不同意收集,但一般情况下,不同意即形同于不能使用,例如支付APP,如果没有电子支付,购物、旅行、人际往来都会受限;又例如医疗环节,难不成不看病?
所以通常而言,就算是个人敏感数据,收集者大概率都可以(无偿轻易)获取,而采集的数据越多,个人数据上的经济利益就越能体现。虽然法律上也规定了收集者必须对个人数据进行“匿名化”处理,但如果没有数据生成者,又何谈大数据的利用呢?
数据收集者在分析数据的过程中必须投入一定商业成本,那么这个成本将来会包括向数据生成者支付合理的对价么?
或者另一个角度,数据收集者在存储、使用数据的过程中,丢失、泄露个人数据,或没有匿名化导致个人信息被公开,又或将个人数据超范围使用等,从而引起的损失,数据生成者是否可以要求收集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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