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即NCP),简称“新冠肺炎”,国家卫健委于2020年2月5日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五版)》,方案里指出了“经呼吸道和飞沫接触传播是主要的传播途径。气溶胶和消化道等传播途径尚待明确。”
2020年2月8日上海市政府举行的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上,卫生防疫专家强调,目前可以确定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途径主要为:直接传播、气溶胶传播、接触传播。
由此,新冠肺炎能通过气溶胶传播引起了人们的密切关注。起初,群众并不了解气溶胶是何物质,甚至有人提出疑问:气溶胶是什么类型的胶水?我可以申请注册“气溶胶”牌胶水吗?
对于这些问题,我们首先需要了解清楚什么是气溶胶。气溶胶(aerosol)又称气胶、烟雾质,它是指悬浮在气体介质中的固态或液态颗粒所组成的气态分散系统。根据颗粒物的物理状态不同,可将气溶胶分为以下三类:
1.固态气溶胶——烟和尘;
2.液态气溶胶——雾;
3.固液混合态气溶胶——烟雾。
在应用领域上,气溶胶在以下各领域得到了应用:
1.工业领域,气溶胶已广泛用于医药工业与洗衣粉的生产;另外,气溶胶灭火技术就是近几十年发展起来的灭火技术,大家熟悉的气溶胶灭火器就包括在其中;
2.农业领域,主要应用于农药的喷洒、人工降雨等;
3.国防领域,可以用来制造信号弹和遮蔽烟幕。
通过上述介绍,不难看出气溶胶并不是胶,就如同蜗牛不是牛一样,它的主要成分包括烟和雾,并广泛应用于各领域。
我们能否在第16类胶水上申请注册商标“气溶胶”?
是否有主体已经申请注册了“气溶胶”商标?
通过检索中国商标网,我们发现包含“气溶胶”的注册商标申请共2件,分别是山东聚诚五里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的第11类和泰安市泰山区中科生物研究所申请的第5类,结果均被驳回申请(如下图)。
检索后我们发现了目前还没有主体申请注册“气溶胶”牌胶水,但对于有申请注册想法的朋友们需要注意了,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目前,各领域利用气溶胶的特性已经制造了很多产品,且“气溶胶”已成为公众所知的专有名词,明显缺乏显著特征。因此,不建议将它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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