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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的恶梦:出账无法作为成本,企业税负高怎么解决?

我们的企业经常会面临一些企业不规范的情况,特别是在对外支付价款的时候难以取得相应的发票,这些非常常见,比如:

---为了取得某一项合作机会,给某总3000元红包,无法取得发票

---疫情期间各个地方分别零散购买口罩,无法取得发票

---某企业购买沙石建材无法取得发票

以上这些情况从法律的角度来讲,都是应该要开发票的,如果对方是企业应该自具备开发票的能力,如果是自然人的话也应该可以由对方到税法机关处代发开票,这些都是有相对的解决方案的,但现实中往往会因为各种难题而无法获得发票,导致财务无法成本入账,对于以上的问题我总结为三点:

1.支付给个人的金额或者服务价款:例如刚才上面的距离,为了跟某企业获得合作机会,你给某总,而非企业支付的价款,无法取得发票,增值税征收3%,但是这是个人的劳务报酬,按照税法需要缴纳个税,意味着支付方要支付最高可达40%的个税,所以这个问题常常令财务感到头疼。

2.采购中遇卖方垄断:就比如疫情期间,刚开始严重时,口罩供不应求,形成卖家垄断的情况,因为卖家此时可以拒绝开办发票,企业为了生存发展,也只能被迫选择让步。

3.企业管理中的问题:企业业务部门或者采购部门因为不懂财税贪图便宜导致无法获得发票无法计入成本,大家肯定都遇到过你出去购物,卖家对你说,你不要发票我给你便宜点,遇这种情况大家不要因小失大。遇到这种情况,我们死搬税法是没有什么作用的,我们需要寻找一个合理合法的解决方案,我觉得成立个体工商户是个解决以上情况的不错方案。就以业务部的采购为例,企业新设立一个个体工商户,企业从此不在零星采购,由个体工商户统一采购,采购之后再加价转售给企业,并提供增值税的发票给企业,双方形成业务来往,为主体企业提供成本发票来减轻税负。

上一个问题解决了,新的问题又来了,那么我们如何解决个体的缴税问题呢?个体采购按照税法来讲也应取得相应发票作为成本,但是在实际的业务来往中无法取得发票,对于个体户这类特殊主体的不规范,税务机关是允许其有一定的空间的,税务机关对于个体户一定范围的业务量可以进行个税的核定征收,就算个体户拿不到成本票,个体户也用按照开票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个税即可,税收比例对于各地的政策不同,税收率也不一样,也可能是会因为业务档次高低不一样,税收高低不一,但是对于个体户这类企业来讲,合理且合法地解决了零星采购的问题。

但是还是需要强调的是:必须是合法的,不能虚造业务往来,专业一点来说就是真实性是所有涉税设计的底线和基础,发票的背后一定是真实业务的来往,只不过利用税收政策的核定征收政策,将难以规范的小额业务规范统一,正常入账,合理合法地规避风险,达到减税节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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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链接https://kuaibao.qq.com/s/20200429A06OC700?refer=cp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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