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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亿的《光点》体现的知识产权的价值

2009年,文化部在中国网络音乐产业发展第二个十年的开端,发布了一份《中国网络音乐市场年度报告》,彼时,中国网络音乐总体市场规模达到20.1亿元,其中无线音乐市场(以电信运营商为主体的彩铃振铃等业务模式)18.4亿,在线音乐市场(通过网站、音乐软件为主体的在线收听音乐作品的业务模式)仅1.7亿。报告还说,从商业模式来看,在线音乐市场的主要商业模式是广告收入,占88.3%的,用户付费模式尚处于探索阶段,比例较小。2020年4月,一首付费音乐单曲《光点》,席卷而来。

赖于APP们的推送机制,我收到了各种关于《光点》的推送,充斥了各种声音,其中不泛质疑之声,甚至上升到冲击整个在线音乐市场的高度。而在我看来,其积极意义远大于消极意义。纵观2009年到2019年,整个网络音乐行业都在研究,如何增加在线音乐市场的规模,增加付费商业模式的占比,说到底,直接付费,才是体现音乐作品价值的最好方式,也是知识产权到知识产钱的有益转变。一首在线音乐作品,它的价值到底如何确定,《光点》有一个很有意思的购买结构,很多经济方面和娱乐方面人士从粉丝经济,娱乐产业等各方面分析做了各种分析,而我其实更想从知识产权本身的价值确定方面来看这个问题。

《光点》的一亿销售额中,有人买了1张,大概占比60-70%;而还有部分人,买了不止一张,这部分人,有人定义为粉丝。甚至还有2%的人,买了超过200张,这部分人,有人定义为忠实粉丝。其实不管是粉丝,还是忠实粉丝,站在旁观者的角度,可能会不理解,认为为什么同样听一首歌,3块可以搞定的事情,要花更多的钱。而如果从知识产权价值本身考量,并不难理解。

在《版权的战争》中,有一个很有意思的小故事,很形象的诠释了知识产权的价值。叫《对话马克思》

马克思:“任何商品都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发明大王:“我的智力成果也应该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吧?”

马克思;“是的,我所说的是任何商品,其价值理论也是普遍真理,当然包含你所说的智力成果。”

发明大王:“那我的智力成果的价值与使用价值又应当如何计算呢?”

马克思:“商品的价值是由生产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

发明大王:“我的智力成果具有唯一性的特征,因此不存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概念,它的价值也就无法通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计算。”

马克思:“尽管你所说的智力成果不存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但它的价值是可以用创造它的个别劳动时间所决定的。“

发明大王:“个别劳动时间?请问你的个别劳动时间又是如何得出的?我昨天突发灵感的一项成果解决了目前人类所面临的重大难题;这比我在此这之前花费大量精力所作出的发明具有更大的价值,显然,个别劳动时间无法衡量智力成果的最终价值。

马克思(深思一会儿):“你昨天的灵感虽然很短暂但价值很高,我的理论仍然可以解释这一现象,你昨天的成果可以视为复杂劳动,它等于多倍的简单劳动,这就可以解释它具有巨大价值的实现了。“

发明大王:“或许就是因为我昨天的成果太过复杂了,复杂的就连我都不知道是如何完成的,这样的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之间的倍数关系简直就是无法计算。“

马克思(有些生气):“难道你是说我的价值理论错了吗?“

发明大王:“我不敢这样说,但直觉告诉我,对于有形商品的价值计算方法与智力成果这样的无形商品的价值计算方法不一样,至少对我而言我的智力成果其价值大小和我付出的劳动量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对此又如何解释呢?“

马克思:“你所说的智力成果的概念我并不太熟悉,在我处的那个年代,智力成果的概念并不流行,事实上在我去世的20年后,德国才产生第一部专利法。“

音乐作品作为无形产品,本身的价值其实不易确定,更多的是每个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中,获得一份精神的愉悦的交易价值。有的人,遵守平台定价,买了听听满足自己的听觉感官,获得愉悦;而有的人作为粉丝愿意用不一样的金钱,获得同样一首歌,满足自己除听觉感官外的其他情感满足,获得愉悦,则是不同的消费者为它定义了不同的价值。作为消费者,在不违反国家法律,不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况下,我想可能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对其他人的消费观念指指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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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链接https://kuaibao.qq.com/s/20200629A0B9CY00?refer=cp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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