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官邸、国际……以后建筑物、住宅区命名,这些“洋气词”要慎重使用!记者今日从市民政局获悉,今年9月1日起,《长沙市住宅区和建筑物名称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将正式实施。根据该文件,今后在给住宅区、建筑物命名时,要慎重使用“世界”“环球”“第一”等词语,使用“大厦”“花园”“中心”等名称时也需谨慎。市区范围内的住宅区、建筑物的命名,由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县(市)范围内的,由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专名如何起?
慎用“世界”“环球”“亚洲”“宇宙”命名
“住宅区和建筑物名称由专名、通名两部分组成。”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专名是由申报单位根据自身需要提出的专有名称,通名是表明住宅区和建筑物性质、类别、形态、功能等属性的通用名称。专名在前,通名在后,联合使用。
根据《规范》,全市住宅区和建筑物专名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符合汉语语义、构词规则和语言习惯;由2-4个汉字组成,不得超过6个汉字。
同时,《规范》特别强调,在住宅区和建筑物专名命名中,不得使用字母、阿拉伯数字、标点符号等非文字性符号,不得使用不符合现代汉语规则的网络用语、方言俚语、生造词语等不规范文字,不得使用繁体字,避免使用生僻字;不得使用“第一、x号、xx地标”等具有比较意义、可能贬低其他住宅区和建筑物名称含义的数字、序数词或其他词语;不得使用名不符实、夸大其词、误导公众、易生歧义或难以理解的词语;不得使用具有特定含义的标志性建筑物名称和特定政治色彩的词语(含全称、简称、缩写等);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不得使用“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际”“世界”“环球”“亚洲”“宇宙”等词语,确需使用的,必须具有特定产业功能,应当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正式批件,经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命名;不得使用如“湖南”“长沙”等市及市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确需使用的,应当取得省、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此外,凡使用区片、道路等地域专名的,建筑物应在其所指代地域的范围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得侵犯他人的名称专用权,不得与同类地名重名或使用同音字、近音字以及形似字,专名的使用不得重复,同一单位开发的系列名称必须要有明显区别。
通名如何起?
不使用特定含义、约定俗成词语
目前,住宅区和建筑物可使用的常见通名包括园、苑、厦、寓、墅、舍、庐、居、邸、府、庭、楼、轩、庄、公寓、小区、城、中心、广场、山庄等。
市民政局指出,根据《规范》,全市住宅区和建筑物通名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则:能够正确反映住宅区和建筑物的性质、功能、形态、规模和环境等实际情况,能够为公众理解和接受;恰当使用修饰、限定通名的词语,不使用“天”“御”“皇”“帝”“官邸”“朕”“王”等有特定含义的修饰词语;不得使用行政区划名、社会组织名,不得使用“世界、世家、国、邦、洲、盟、海、港、岛、道、路、街、里、弄、巷、门”等有约定俗成含义的词语;不得重叠使用通名;不得使用民间忌讳或有违道德风俗习惯的词语。
特定通名如何起?
12层以上建筑物才能叫大厦
“大厦”“大楼”要有多大?什么才能叫做“花园”“山庄”?《规范》规定了住宅区和建筑物特定通名的标准。
其中,“大厦”“大楼”是指12层以上高层和大型独栋(含裙楼)建筑物。“花园”“花苑”“山庄”是指绿地率不低于40%的建筑物(群)且山庄必须依山而建,以低层建筑为主的低密度住宅区。广场指有宽阔的公共场地,占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室外整块公共活动场地在2000平方米以上(不包括停车场和消防通道),并具有商用、办公、娱乐、居住等多功能、综合性大型建筑物(群)。
此外,“中心”是指占地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以某一专项功能为主的非纯居住性质的建筑物(群)。“城”是指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占地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上,具有居住、商用、办公、娱乐等多功能的大型建筑群。“苑”“园”主要指从事文化、艺术、科技等活动较集中的建筑群体或花草林木面积较大的居民住宅区。“小区”是指具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所建住宅楼不少于10栋的大型居民住宅区。“公寓”“新寓”则用以命名高层住宅楼或多栋住宅楼群。(记者 匡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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