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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服务APP火爆背后藏隐忧 网络平台如何规范发展

对话人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德良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博士、律师 吴旭梦

《法制日报》记者 韩丹东

《法制日报》实习生 潘晓飞

提现规定存在违法嫌疑

记者:最近几年,共享经济这种新型业态流行,在此风潮下,出现了一大批共享产品。我们在调查中发现,有一类以共享技能为主要内容的App最近比较火爆,用户可以在闲暇时利用自己的某项技能,通过互联网为他人提供服务,并获得一定报酬。按道理说,这应该是一个不错的平台。可是,有不少用户发现,他们通过技能共享App提供技能服务后,却难以提现。其中原因在于,有的App对提现金额作了设定,甚至没有设置提现按钮。不少用户认为,一些技能共享App的这种作法有“霸王条款”之嫌。

刘德良: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这的确存在一定问题。平台上的钱如果是用户通过劳动合法所得,应当归用户所有。如果平台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一定的佣金,这是合法的。可是,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平台限制提现的做法缺乏法律效力。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也就是说,如果一些技能共享App在实施相应条款时,没有有效告知用户便限制或剥夺其权利,就违反了合同法的原则。

吴旭梦:准确来说,这涉及我们俗称的“霸王条款”或单方条款问题。不过,我们对此应该区别对待:

对于一些技能共享App的规定,用户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App平台一开始的确有设置“霸王条款”倾向和嫌疑,但如果App平台上的规定本身不存在强制用户使用自身服务的行为,则不涉嫌违法。

如果用户愿意接受相关协议并在平台上进行交易,但在进行提现操作时由于金额、时间等限制不能提现,则App违背了合同法平等自愿的基本原则。不过,在用户接受协议条款层面,大部分网络平台存在打擦边球的情况,或者说,一些网络平台打着合法的幌子却干着不正当的事情。例如,缩小关键条款字体,并将其隐藏在其他大量条款中,然后利用用户图快或嫌麻烦的心理,迅速完成用户同意所有条款的注册环节。也就是说,如果用户在注册登记时,网络平台已在协议的显眼位置明确告知用户充值、消费和提现限制等方面的关键条款,则属于另外一种情况。

平台须尽严格审查义务

记者:除了在提现时遇阻,有些用户反映,在一些技能共享App上还出现了一些比较可疑的事情,有的用户可能打着技能共享的幌子进行色情交易。

刘德良:从法律角度来看,如果这些网络平台知道自身存在或暗地里纵容非法交易行为以及广告、宣传和相关条款中暗含鼓励色情交易,这将适用我国现行法律中对组织、撮合或提供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政府有关部门将对其进行规制和打击。

如果网络平台客观上不知道存在非法交易行为,或者明确规定拒绝、禁止提供色情交易,这种情况则例外。此外,如果供需双方没有在平台上直接发布涉黄信息或需求,App平台只是给二者提供了社交的机会,但当事人却私下进行了事实上的性交易,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认为平台不是故意纵容和默认性交易,因此也不存在过错。

一些App在其使用说明上提及“被举报者如果违规情况属实,有警告、删除内容、封禁账户等处罚方式”,这种情况是否存在撇清自己责任的嫌疑?对此,在没有实名认证的情况下,仅对账号进行限制和处罚,我们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吴旭梦:有的App可能存在打着共享经济的幌子做一些涉嫌违规违法的事情,本质上违背了共享经济所追求的理念。具体而言,App开发商的主观初衷可能并没有不良企图,但客观上部分用户有可能借助这些平台牟取不正当利益。此类不良现象的出现,App开发商作为网络平台的管理者存在一定的过错,因为他们有可能未尽到对用户个人信息、需求内容、技能资质等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的义务。

实名认证要求怎样落实

记者:客观地说,技能共享类App的出现确实给公众带来了不少便利。可是,当一种新的工具出现时,总有些别有用心的人会借此干些违法的勾当牟取不法利益。

对于这种现象,我们应该做哪些工作,以便这些有着良好初衷的网络工具、平台健康发展?

刘德良:共享时间与技能App,本质上是一个社交撮合的平台。如果平台本身只是一个中介,实际上并没有暗示或鼓励交易对象进行非法活动,如果其本身还会采取相应有效措施进行打击,这就意味着平台本身不存在进行规范的必要。否则,则需要进行规范。

另外,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实名制。对于是否需要强制实名认证问题,按照我国法律条文,的确存在相应的规定。此外,从网络安全的角度来讲,也存在实名认证的需求。但实名认证存在很多问题,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值得反思。从目前来看,我国还没有出台有效规避信息滥用的法律。但实名认证本身并不会必然导致信息滥用问题,其关键是我国仅仅强调保密和安全,而缺乏有效打击身份假冒和滥用的规范。

吴旭梦:目前提供共享服务的网络平台非常多,我觉得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规范。

一方面,开发商作为开发和运营App的主体,要真正尽到实名认证、审查用户信息真实性、提醒用户存在风险的义务和责任,尤其是直接涉及人身安全和经济利益的网络平台。在条款层面上,开发商要做到显性告知义务。例如将重要条款放在首页、设置阅读时间、同意协议时弹出关键提示、简化协议内容等。这既能减少App开发商不至于承担过多连带责任,也能给用户提供明确和清晰的选择。

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可以出台相关政策对是否需要实名认证的网络平台进行细分,增加可操作性,防止实名认证要求的泛滥。此外,我国刑法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违反该罪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严厉打击,以此来保护公民信息不被任意泄露。

第三个方面在于,用户个人要加强维护自身安全的意识,提高对潜在危险进行识别的能力,以及增强自身实施相应行为所产生后果的基本预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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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链接http://kuaibao.qq.com/s/20180108C036OT00?refer=cp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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