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兴起,网红们的带货阵地从最初的微博,到后来的直播平台、短视频平台,跟随着流量的变化一路迁徙。
在这个过程中,网红电商开启了一个崭新的时代,改变了消费者的购物习惯,改变了传统供应链的生产方式,改变了电商各个环节的利润分配及话语权,甚至围绕着“网红带货”已经发展起来一个完整的服务产业。
因此,很多企业掀起了一波又一波的网红带货潮。
公司给主播付销售佣金,应该计入哪个会计科目?佣金为销售额的30%,这个是否属于广告费,还是有别的会计科目适合?
解答:
您已经说了——销售佣金。
会计核算当然就是计入:销售费用-销售佣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除保险企业外,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对于网红带货,虽然不要什么资格,但是税前扣除的限额只是:5%。
因此,30%的佣金比例明显超出税前扣除标准了,应做纳税调增。
另外,支付网络带货佣金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在支付款项时还需要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
如果网红是在税务局代开的发票,需要查验对方的完税证明和发票备注栏,如果税务局没有收个税和发票备注栏中备注有支付方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支付方还需要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网红注册有企业(包括个体户、个独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以企业名义开具发票的,支付方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网红虽然没有注册企业,但是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在税务局代开时,税务局会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完税证明上就有显示,支付方也不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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