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首例个人破产案裁定生效,保护“诚实而不幸”的人。
7月19日,深圳市民梁先生收到了深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送达的裁定书,法院批准了他的个人破产申请。这是中国境内首部个人破产法《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今年3月实施以来第一宗裁定生效的个人破产案件。
据介绍,现年35岁的梁先生在2018年进行蓝牙耳机创业,但由于没有稳定的客户资源,以及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导致他的银行债务越垒越高且无力全部偿还。
今年3月10日,梁先生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个人破产申请。截至破产申请提出之日,梁先生的债务总额约75万元,而其仅有36120元存款、4719.9元住房公积金,每月固定工资收入约2万元,无房产、车辆等大宗财产。
法院经严格审查,依法受理了该申请,并按《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规定,在受理申请当日停止计算约75万元债务的利息。梁先生创业失败后到一家公司担任结构工程师,每月收入约2万元,其表示愿意尽力还债,并提出了重整可行性计划。
根据法院裁定生效的重整计划,梁先生三年内偿还借款本金,所有利息被免去。未来三年,梁先生夫妻除了每月用于基本生活的7700元以及一些生产生活必需品作为豁免财产之外,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如果他不能按重整计划执行,债权人依法有权向其追索未归还的所有借款本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表示,“个人破产制度给了‘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经济上重生的机会。”
据相关法律规定,个人破产,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完整的破产制度由个人破产制度和企业破产制度共同组成。2007年6月1日起,国内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适用对象是“企业法人”。个人破产法律制度长期缺失,企业破产法一度被市场称为“半部破产法”。
对此,曾有观点认为,我国信用体制的不健全,个人破产制度也就没有存在的基础。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此后各地接连跟进。在大数据等多种新技术手段的加持、芝麻信用等民间信用体系的建立,中国境内的个人信用体系也不断完善,这为个人破产法出台奠定基础。
除此之外,另一个社会现象也在倒逼破产制度的完善。在个体经济活跃的地区,企业资不抵债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但受破产企业连累而背上债务、成为被执行人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和企业从业人员等,却不能通过同样的方式寻求帮助,这种案例越来越多。
所以,在个人破产法规落地之前,已经有不少地方遭遇了个人破产“第一案”,也称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第一案”。国内首例被认为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是温州某破产企业股东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
探索之后,政策落地。2020年,深圳发布了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并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一《条例》在个人层面完善了市场主体有序退出机制,并建立了“法院裁判、机构管理、管理人执行、公众监督”四位一体的破产办理体系,也能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创业热情。
但个人破产制度绝非是欠债不还的“老赖”逃避债务的通路。
《条例》规定,个人破产类型分为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以梁先生案件为例,由于未来有可预期的收入,法院并非“一刀切”宣告破产、免除其债务,而是选择适用重整程序,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让债权人也能最大程度地接受。
此外,当没有收入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时,也并非简单地免去债务。《条例》规定了多种不能免除的债务和不能免责的情形,比如,因奢侈消费等行为而承担重大债务或者使财产显著减少;因故意损害他人导致的损害责任等,债务人所欠的税款、罚金,即便个人破产后也不能免除剩余债务。而且,从破产裁定生效之日起,债务人要面临一个最短三年、最长五年的免责考察期。
曹启选表示,如果人民法院在审查破产申请时,发现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的,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在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但尚未宣告破产时,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此外,债务人存在隐匿、毁弃、伪造,或者变造财务凭证、印章、信函文书、电子文件等资料物件等行为的,将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训诫、拘传、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的数据显示,自3月1日《条例》实施以来,截至3月31日,深圳中院共收到260件个人破产申请,受理8名个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正式启动破产申请审查程序。
曹启选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个人破产条例实施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通过梳理260件个人破产申请,发现了四大特点:一是申请程序涵盖清算、重整及和解,以债务人申请清算为主;二是债务人职业构成多样,年龄主要分布在30岁至50岁;三是申报的债务多为复合型,金融债权占比较高;四是债务人大多申报无财产或较少财产。
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秘书长徐阳光称,当前,温州、南京等多地都在探索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个人债务清理工作,来自深圳的个人破产案例展示了个人破产案件该如何申请、审查、裁定的法定流程,可以为其他地区乃至全国立法提供经验借鉴。
(钛媒体App编辑杨亚茹综合羊城晚报、北京商报、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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