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采购只能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X财库(2014)214号)只规定了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未对工程采购评标办法分值分配提要求。因此,工程采购根据项目需要合理设置即可。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竟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第二十三条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行综合评分。
第二十四条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8。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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