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文化活动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文化部,文化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该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包括音像制品、游戏产品等。
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司章程
3、验资报告(发行虚拟货币的需要1000W注册资本)
4、法人代表、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及从业简历
5、8名技术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本科以上毕业证书复印件
6、房屋租赁合同和房产证明
7、业务发展报告
二、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需要满足的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4、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含有网络游戏的注册资金要求1000万以上)、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哪些单位需要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1.音乐美术娱乐产品(音乐网站、手机音乐网站、APP音乐);
2.游戏产品(含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
3.艺术品;
4.演出剧(节)目;
5.动漫;
6.网吧;
7.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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