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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信办等三部门:网络直播平台应明确提示网络直播发布者在市场主体登记、税收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意见》提出,配合开展执法活动。网络直播平台应当在服务协议中明确提示网络直播发布者在市场主体登记、税收等方面的权利义务,但不得强制要求网络直播发布者成立工作室或者个体工商户。网络直播平台应当配合网信、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数据等,并为依法调查、检查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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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文链接https://kuaibao.qq.com/s/20220330A06UZD00?refer=cp_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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